最近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向老家村民、老师派发现金红包,其中60岁以上的长辈派发1万元现金红包,上学时的小学老师每人10万元。

  有网友关心,收到这一现金红包的长辈或老师,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从税法原理和实践来看,如果这一现金红包是刘强东个人出资,个人之间出于情谊的赠予现金红包,是不用缴纳个税。如果这一现金红包来自刘强东所控制的企业出资,那收到现金红包的个人则需要缴纳个税。

  春节将至,不少亲友之间的互赠现金红包,也有企业给员工发现金红包,那么收到红包是否要交个税?

  个税中有一类所得,是偶然所得。有人认为收到现金红包属于偶然所得,需要缴纳20%个税,一些人据此认为收到刘强东红包需缴纳个税。但是否如此?其实法律上并没有清晰的界定。

  施正文解释,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偶然所得的定义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并非所有偶然性质的所得,都属于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主要还是上述正面列举的个人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个人收到现金红包确实有偶然性,但不能据此就认为这属于个税中的偶然所得。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告诉第一财经,按照相关法规,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而对于个人收到的现金红包,现行税务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涉及,按照严格遵循税法规定的要求,对此种现金赠予征税没有明确的税法依据。

  虽然对于个人现金红包是否征收个税,从税法上并未明确,但对于现金网络红包,税法上有明确规定,根据派发红包主体企业和个人,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根据税务总局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为何个人之间的派发现金网络红包不征个税,而企业派发现金网络红包则需要缴税?

  施正文表示,个人之间派发红包是出于情谊等一种赠与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或不是通过市场交易所得,因此不在个税征收范围。中国目前也没有开征赠与税和遗产税,因此对个人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应征收个税,这一点也在上述《通知》中得以明确。

  “比如刘强东个人自掏腰包派发现金红包,这一现金比如来自企业工资、股权分红等所得,是已经缴纳过个税的税收收入,因此赠与村民等亲友不应再征收个税。”施正文称。

  目前一些企业通过网络红包来转款,甚至有的单位还通过红包来发放工资。

  施正文表示,之所以对企业派发现金红包征税,这主要是出于防止企业逃漏税或利益输送的考虑,也体现税收公平。

  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开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实践中,一些电商平台推出的满减活动给予的特定购买商品红包,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施正文表示,因此上述刘强东派发的现金红包如果来自企业,并非个人,则收到红包个人需要缴纳20%偶然所得个税。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告诉第一财经,如果是京东等公司派发现金红包,企业则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个人赠与行为,税收征管难度比较大,尤其是小金额的赠与,掌握信息不容易,还会经常跟抚养赡养关系、公益活动相关,实务中税务机关基本上没有介入。但是不能否认,这是一种偶然所得,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免税规定。如果金额很大,且不存在家庭关系、公益慈善性质,将其排除出去不征税,存在风险。这个问题有待在规则层面进一步明确口径。”熊伟说。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税务专业学位行业导师汪蔚青告诉第一财经,虽然个税法上对个人红包赠予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非商业行为的个人之间赠予,可以不征收个税。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也认为,税法上对于赠与是否征税并没有明确规定,既然如此,法无禁止即自由,个人赠予现金红包不需要缴税。

  目前一些特定的赠与行为也被纳入个税征税范围。比如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仅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