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颖慧

执行困境的核心不仅在于被执行人的消极抵抗,更在于其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实践中一边打着官司,一边试图通过转移、隐藏财产来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使得不少案件到了执行环节却“无财可执”,胜诉文书也由此变为一张“法律白条”。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坚持只有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确定可供执行的内容,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确定,行为人的执行依据和执行能力也就无法确定,所以在诉讼中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难以被认定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那么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是无从谈起,这一现状极大削弱了刑法对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时间认定标准的设定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由此可知,《解释》为加大对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引发执行难问题,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时间认定提前至诉讼开始后。当行为人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仍隐藏、转移财产,体现了行为人严重的主观恶性,致使裁判无法执行,更是对司法裁判权威的极大藐视和损害,理应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的重点。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时间认定标准的设定意义、存疑内容展开讨论,并针对存疑内容提出合理的解释路径。

前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时间认定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精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裁判的权威或执行活动秩序。行为人以逃避执行义务为目的,在诉讼开始后、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行为等于预先拒执,其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有同质性,主观上具有恶意规避执行的故意,客观上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显然损害了刑法保护的司法裁判权威或执行活动秩序,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若单纯因为时间起算一般原则的限制而使行为人规避刑事打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立法本意。《解释》如此规定,符合刑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精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第二,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社会的诚信建设。过去,立法与司法过度聚焦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行为,让预判了裁判结果的当事人有机可乘,提前转移责任财产上演“金蝉脱壳”,逃避法律的规制和惩处。此次《解释》打上了这个“补丁”,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确保执行取得实效加装了“防护栏”,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不仅回应了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热切期盼,更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树立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坚守住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前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时间认定的存疑及解释

要用好执行惩戒措施,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严厉打击,但也要注意刑法必须恪守边界,保持谦抑性,避免过度干扰正常的经营生活。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时间认定要实现立法目标(制裁逃避执行、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与保护当事人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主要要厘清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

第一,对规避执行义务目的的判断。对于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要准确区分是正常的经营生活行为还是规避执行行为,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责。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先拒执的恶意,可以从行为人是否知情,即是否知道身负债务未清偿、是否知道被起诉与败诉风险以及责任财产与执行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如果行为人“明知”上述内容,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那么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故意。

第二,对隐藏、转移财产行为的判断。由于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实践中,为了规避执行义务,行为人隐藏、转移财产行为愈发提前,甚至发生于诉讼开始前、在得知有被起诉的可能时。因此,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能单纯只考虑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发生的起始时间,只要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就可认为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第三,对损害结果的判断。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虽然此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确定,行为人的执行依据和执行能力也无法确定,但由于行为人的上述行为预先给执行机构设置了执行障碍,最终引发生效判决、裁定部分或全部无法执行的结果,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在拒执罪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为了减刑、假释而清除执行障碍,虽对司法秩序进行了一定修复,但依然无法改变预先拒执的犯罪事实,仍应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上所述,《解释》前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时间认定,有效地回应了实践中对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需求,但需注意的是,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要结合行为人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内容,坚持主客观统一,如此才能平衡好依法治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与保护正常的经营生活。

(作者系广西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