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新华

在《民法学原理》出版前,中国政法大学还没有编写和出版过民法本科教材,撰写这本书就是奔着教学需要去的。20世纪80年代后,各政法院系都开设有民法这门大课,大课之下再分设几门课程。一般都设有民法总则,分则就不一样了,有参照法律名称,如财产所有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各院校的民法课讲授的框架和理论,是参照苏俄民法学理论,这是从20世纪50年代延续而来的。民法课程讲授内容则是围绕单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民事政策展开。这样的讲授至多能讲清楚一些民法基本概念,在学术上显得干巴巴的,无法把民法丰富的理论内涵表达出来。那时还有民法经济法之争,经济法开设的课程中也有部分课程与民法重叠。其时,不独是民法,整个法学学术都在草创阶段,有人文学者就戏称法学为“幼稚的法学”。这些芒刺在背的评价,也更加鞭策着我们要撰写出能称得上是“学术”的民法教材。

使命和任务牵引,撰写这本教材必须从民法体系入手,通过体系把民法厚实的理论内涵写出来。主编张俊浩教授为了写书,有一年多常住昌平,闭门思考这些问题,并多次召集撰稿人讨论,讨论集中在如何突破落伍于时代的教材结构,展现中国移植民法近百年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尽可能汲取国外最新的学术思想。因为是中国民法课用的教材,最难的是如何与制定法匹配,在历史的经度和欧陆民法的纬度上,表现出中国学者对民法学所作的探索及学术上的最新发展。在讨论中也发现,当时奉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取向,留下很多延伸解释的可能,深入其中就可以呈现出民法理论的无限空间,写出制定法所没有的内涵,揭示对立法走向的规律性认识。只要把全书的结构搭好,不仅能覆盖制定法,让学生在体系化的理论中掌握法律;同时又能超越制定法的局限,让民法课程成为一门法学素养的训练课,使本科生具备初步分析问题的学术能力,打下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

适逢当时官方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与民法通则立法时的背景大相异趣,这就为突破各种条条框框,再次引入欧陆市场国家的民法理论提供了外在的条件。在体系构建、论证说理、概念界定诸方面,回归至欧陆民法体系,再兼容当时的制定法并明确指出其局限。这个写作路径在当时确实属十分大胆,突破了沿袭多年的教材范式,对提高民法课品质,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起到了引领作用。

《民法学原理》以总则为纲,分则将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四大类。既有对欧陆民法体系的借鉴,也融入了撰写者的思考。这里以张俊浩教授写的总则部分为例,可以粗粗领略作者的创意。在民法总则中,对市民法由来,法律行为与意思的关系,法律行为对物债两权的穿透,及民法中人的本质等诸多方面,本书不仅作了学术梳理,也表达了其独到的见解。本书在撰写过程中还多次提到,教材的字数容量有限,重要的学术观念或学术思想,不允许太多的文字论证,用构建的体系去表达会同样有力。如关于人身权,制定法及很多民法著作在体例上,将之作为与财产权并行的权利,置于民法分则。本书就认为,一个自然人离开人身权就不可能成为丰满的人,甚至与动物都相去不远。人身权与自然人须臾不可分离,是法人不具有的权利,置于分则即成了自然人与法人共享的权利,完全违背了民法的宗旨。所以,在搭建全书结构时,毫不犹豫地把人身权放在总则,列于自然人这一单元,排除了法人对人身权的适用。对人身权的这一结构调整,显然比用一堆文字去论证人身权多么重要,有着更强大的说服力。法人是工具人,自然人才是民法的终极关怀,是民法被称为人法的根本所在。将工具人与民法的终极关怀并行,无疑降低了自然人地位。只有将形式逻辑与价值判断统一,才能形成一个更完美的学术体系。就此而言,被称为里程碑的德国民法也是有重大缺陷的。本书还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分析,认为将法人编制于总则,实质是资本主义市场制度中,资本吃人在民法上的表现,尔后的“契约正义”“消费者主权”等学说,都是在为此打补丁堵漏洞。当然这些颠覆体系的想法,写进教材争议会很大,不能编入书中,只能在课堂中去阐发,让学生们从中感悟并学会学术批判。一份淡定,一份自信,张俊浩教授对民法的深刻理解和独特见解,那真似泛行于大河之上的一叶独舟,勇敢而又孤独地前行。

民法作为一个外来法,自清末以降,先是移植欧陆法系,新中国又转而引入苏俄理论。百多年的左支右绌,并无体系上和理论上的突破。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民法理论应随时代而激荡。《民法学原理》在社会转型期对民法理论所作的探索,只是那个年代的学人思考,不能因此固步。深说起来,中国的民法理论与立法一样,一直是处于引入和补课状态,对西方法律及其学说长期抱着仰视心态,继受多于批判,更缺乏在自身文明基础上作出创新式发展。“学徒”总有“满师”之日,出师之后应有自我主张。对于一个有五千年文明的民族来说,只有俯视这个地球,才可能树立真正的学术自信;也只有与中华文明结合,才能创造出属于民族的也是世界的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