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龚文博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间接刑事责任》的文章中指出:
新兴网络技术的驱动性与普及性导致网络空间内网络暴力的蔓延,网暴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网暴案件在网络空间中萌生、发酵、爆发,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网暴案件有效治理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相关规范性文件逐步加强平台在网暴治理中的义务与责任,督促平台运用技术措施防范网暴风险。网暴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在整体法秩序内由各部门法协同推进,当前针对网暴案件压实平台责任包括压实前置违法责任和压实刑事不法责任。
平台的刑事责任兼具正犯直接责任与共犯间接责任的双重构造。平台直接刑事责任的规制对象有限,且缺乏实质效果,应激活平台的间接刑事归责模式。平台间接刑事责任是指平台“明知”网暴信息的存在仍对用户传播网暴信息不作为,因帮助网暴信息传播而与损害结果扩大部分有间接因果关系,需要承担共犯责任,具体包括以片面帮助犯追责和以共犯正犯化追责两种模式。
在发现平台直接刑事归责模式的局限性后,应从学理上阐释平台间接刑事归责模式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分析平台间接刑事归责的理论依据和前提要件,明确平台为网暴信息传播提供技术支持、场域条件等帮助行为的具体罪刑规范,阐明司法机关的裁判原理,指明平台的行为方向,力促平台积极履行网暴治理义务,激励平台自治,遏制网暴案件的高发态势。
平台帮助用户传播不同类型网暴信息所触及的刑事责任有所差异,需结合用户传播的网暴信息类型场景化分析平台的刑事归责模式。平台经权利主体通知删除知道、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网暴信息的存在,但仍继续为用户传播“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煽动滋事”型网暴信息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平台的间接刑事责任。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造成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同一平台内用户信息泄露情节严重的,原则上应追究平台的直接刑事责任,但在同一平台内其他用户信息泄露情节特别严重时,应以片面帮助犯追究平台的间接刑事责任。为了兼顾平台经济发展和规范平台信息流通,应合理限定平台间接刑事责任的范围。通过引入平台自治形成公私合作的新型网暴治理方式,既有助于遏制潜在的网暴风险,也可以避免过度强调平台刑事责任而抑制平台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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