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兼顾有效性和实效性两个指标  第1张

华东政法大学张迪在《现代法学》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网络犯罪数额证明难题及其应对》的文章中指出:

在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犯罪数额不仅是具体的量刑要素,也是法定刑升格的主要考量因素,更是犯罪构成中常见的罪量要素。犯罪数额主要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违法经营数额和特定数额,以具体数字型、幅度数字型和比例数字型等方式呈现在刑事法律规范中。承载着定罪和量刑双重功能的犯罪数额,一直存在证明难的问题。数字时代下,传统犯罪逐步走向网络化,网络犯罪案件发生率逐年上升,犯罪数额证明难的问题愈加凸显。

网络犯罪数额证明难题的实践样态多样,可分为证据短缺型与海量证据型两种,前者主要指因案件证据难以收集导致证据短缺,由此产生犯罪数额证明难题;后者是指案件证据较易收集,在案证据虽不短缺,但数量众多难以分析,由此产生犯罪数额证明难题。产生这些证明难题的深层原因在于,传统犯罪网络化加大了犯罪数额的证明难度,法律规范对证明对象、证明机制与证据种类的特殊设定内在地限制了司法人员的证明活动。有关部门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来拓展定罪量刑要素、设置综合认定、确立推定规则及设立抽样验证等,以期解决网络犯罪数额证明难题。这种应激性的应对方式可能侵蚀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同时也存在实效性较低等问题。法律规范的有效性主要指法律规范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正当性,法律规范的实效性主要是法律规范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的目的性。

网络犯罪数额证明难题的应对方案需要兼顾有效性和实效性两个指标。考虑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我们可以继续采用这一途径来引入各种网络犯罪数额证明难题的应对方案。但应摒弃碎片化的难题应对模式,通过体系化思路来应对网络犯罪数额的证明难题,宜采用双层次应对方案:第一层次方案从证明机理入手,通过重释传统法律规范、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优化犯罪数额的证明机制,明确算法证据的法律地位与运用规则。其中,证明机制的体系优化是克服网络犯罪数额证明难题的首选方案;第二层次方案即为证明难题的例外性应对措施。在犯罪数额证明机理被澄清后,仍无法解决证明难题时,可采取例外性应对方案,包括合理调整定罪量刑要素和谨慎设置推定规则并限制其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