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俊在《法学》2024年第12期上发表题为《数字时代劳动者休息权的宪法保障难题》的文章中指出: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了享受幸福的生活,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外,而享有的休息的权利。其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享有主体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具体内容包括休整权、休假权和休养权等,其义务主体则是国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事关个体的全面发展和美好生活的实现。现有研究为传统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提供了基本的宪法理论框架,但对数字时代背景下从业人员的休息权保护关注较少,未系统总结和阐明当前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困境及相应的宪法保障方式。经过30多年经济结构的剧烈转型,我国的劳动力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传统的劳动关系造成了冲击。数字化技术在我国的广泛运用催生了新兴与新型的劳动关系,尤其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迅速扩大。算法与劳务中介的联合控制,使得诸多新就业形态下从业人员的劳动看起来灵活,实则十分受限。他们的休息权保障问题也日益严峻,亟须宪法层面的回应。
数字时代的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面临着保护对象之“劳动者”范围规定不一致,保护内容上“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界限模糊化,劳动者被动式“自愿”放弃休息时间致休息权实质损害等困境。要解决上述困境,明确休息权的享有主体、客体以及典型致损情形,应当适当跳出劳动法化的研究路径,聚焦宪法休息权的本质内容,从宪法基础理论的视角寻找解决方案,为现有部门法方案提供根本法的保障与支撑。首先,对于休息权享有主体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应明确宪法所规定的休息权享有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以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从雇主或用人单位处获取法定的、约定的报酬的从业人员,不需要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也不以是否达到了退休年龄为限制,但应当以存在雇主或用人单位为前提,付出了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应然地享有休息权。其次,对于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模糊化的问题,宪法休息权保障之不足禁止原则要求国家通过立法确定最高工时和最低休息时间。对于不同的工作场合和工作性质,予以不同的规定,为保护最低限度的劳动者休息时间提供基本前提。最后,对于被动式“自愿”加班造成的休息权实质损害问题,宪法休息权要求国家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履行保护义务,对劳动者意愿实质上是“他者决定”的行为予以实质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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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8 22:39: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