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孙昊亮在《法律科学》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视频的分类与独创性认定》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视频影像的出现和普及,视频影像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表达思想和情感的方式。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制作与传播视频影像已经成为普通人具备的能力。当媒体传播进入融合时代,视频内容成为互联网传播的最大流量,“刷视频”“追剧”等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无论是长视频、短视频、综合视频,还是网络直播或微短剧,用户规模、日均使用时长等均呈现不同程度的增长,作为网络传播的主要内容,视频被广泛应用且发展迅猛,带来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无论接受与否,视频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在全媒体时代下,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技术已经获得发展,人们通过数字网络空间就可实现视频的摄制与传播。这就导致视频著作权问题重新成为十分关键的著作权与文化政策问题。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视频制作和传播更加简单和便捷,除了制作精良的影片,海量的自主拍摄视频也开始在短视频平台中传播。原本以电影产业为主导的产业格局被打破,视频著作权制度所依托的产业环境也发生了改变。视频媒体的深度变革深刻地颠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产业形态。视频平台、视频自媒体用户等新型主体参与到视频制作、运营与传播的产业链条之中,引发了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
全媒体时代,根据著作权法独创性的标准可将视频分为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和其他视频三种类型。具备独创性的为视听作品,虽不具备独创性但付出创造性贡献的为录像制品,既无独创性也没有付出创造性贡献的为其他视频,这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逻辑体系。另外,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保护,应当摒弃传统媒体时代以摄制方法、传播媒介的区分标准,不应再采用以电影、电视剧为参照的独创性标准判断方式,对于视听作品应当针对连续画面认定其独创性,而与其是否具有类似电影的拍摄还是表现方式无关。著作权制度应当摒弃电影、电视剧的分类方式,删除电影、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特殊归属的规定,简化媒体类别、统一适用职务作品等著作权归属规则。这不但有利于视听产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著作权制度从“媒体规则”向“产权规则”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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