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陈东升
□ 本报通讯员 郑培金 汪子桐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鉴于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你处以相应行政处罚。”2024年11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涉及异地管辖的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并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共识,对涉案人员陶某落实行政处罚,实现“罚当其错”。
2024年3月至4月,家住安徽省合肥市的陶某在明知其销售的“H国减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微信将上述产品销售给河南的刘某与江苏的唐某,销售金额至少960元。该案系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在办理胡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过程中案发,继而并案侦查,后移送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对陶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该案行刑反向衔接至行政检察部门。
经审查,陶某是通过网络销售减肥产品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并不在江北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应由其住所地,也就是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在征求当地检察机关意见后,2024年8月底,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其依法处理陶某的违法行为。
收到检察意见后,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随即展开调查核实。考虑到陶某系首次违法,且违法持续时间短、获利少,江北区检察院与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沟通,在对陶某减轻行政处罚上达成共识,确保“过罚相当”。2024年11月,陶某依法被处以行政罚款两万元。陶某随即缴纳了罚款。
此后,江北区检察院召开司法沙龙,邀请辖区公安、市场监督、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行政机关以及高校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就“检察机关在检察意见中能否提出量罚建议,行政机关能否提出异议”“刑事证据转化”“行刑倒挂”“小过重罚”等行刑反向衔接重点疑难复杂问题达成共识,促进了“检察+行政”的良性互动。
聚焦“小过重罚”,江北区检察院近日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台《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过罚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制度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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