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直击
□ 本报记者 杨傲多
12月27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成都女子两年遭遇多次家暴”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
12月25日,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当事双方主要围绕家暴次数、伤情鉴定意见和被告人家暴行为定性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
《法治日报》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权威专家。
法庭认定5次暴力行为
法庭调查显示,本案被告人贺某阳和原告谢某梅分别离婚后,于2020年通过网络直播认识并自由恋爱,202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有婚生子一个,婚内两年经常发生冲突。2024年5月31日,武侯区法院不公开审理谢某梅诉贺某阳离婚纠纷,先行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该判决已于2024年6月底生效。
此次庭审中,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贺某阳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其妻被害人谢某梅实施暴力殴打等行为。2023年4月25日,贺某阳殴打谢某梅胸腹部,致其受重伤。检察机关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追究贺某阳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谢某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公诉方当庭提供的证据包括:贺某阳殴打谢某梅的相关笔录、医院就诊病历、证人证言、谢某梅的陈述笔录等。
被害人谢某梅主张其遭受16次家庭暴力,对于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具体包括被告人贺某阳实施的4起虐待罪事实和1起故意伤害罪事实:
2022年1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贺某阳殴打已怀孕的谢某梅,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擦挫伤。2022年9月,贺某阳与谢某梅因家庭经济琐事在车上发生争吵,贺某阳用刀柄敲击谢某梅头部,致谢某梅额顶部皮肤裂伤。2022年10月,贺某阳冲进谢某梅暂住的朋友家中打骂谢某梅。2023年4月,贺某阳因不满谢某梅穿着打扮,在饭店内将热菜汤泼向谢某梅,致其身体多处被烫伤。
2023年4月25日凌晨,因不满谢某梅提出离婚,被告人贺某阳找到谢某梅后将其带入一家酒店房间内,其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贺某阳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谢某梅胸腹部进行殴打,造成其腹、胸、腰等多处损伤,致其受重伤。
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唐稷尧认为,本案有关“家暴”的事实,除了2023年4月25日那次已经被按照故意伤害罪单独提起公诉以外,其他“家暴”事实已整体被检察机关纳入虐待罪提起公诉。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将在法庭上具有相对充分证据证明的除4月25日故意伤害之外的4次家暴事实予以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伤情鉴定结果予以采信
2023年4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依据“两院三部”发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谢某梅出具《法医临床检验材料审查意见》,表明“根据现有病情资料,谢某梅所受损伤达到重伤二级标准,待病情稳定后进行伤情鉴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对谢某梅左肾伤情补充鉴定以及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故法院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同意并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充。对谢某梅的伤情鉴定,庭审记录在案有3次:
2023年5月8日,经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谢某梅腹部损伤达到重伤二级标准。
2023年11月29日,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谢某梅被他人殴打后致全身多发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和轻伤二级。
2024年8月26日,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谢某梅伤残等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七级,两处九级,一处十级。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谢某梅的第二次伤情鉴定没有公安机关的批准和委托,并且跨地区去北京做鉴定,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参考鉴定。同时提出,“贺某阳说谢某梅在婚姻存续期间服用过肾损伤药物”。
法庭当庭视频连线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人,鉴定人出庭进行说明并接受公诉机关、原告代理人和审判长的询问。
“小谢做了4次检查,各项指标呈波动性表现,但没有达到持续性严重下降的情况。”鉴定人当庭表示,对谢某梅的检查显示,她的左肾功能没有完全丧失,功能有部分受损、存在障碍,但没有达到重度下降,依据评定标准,谢某梅肾功能损害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鉴定人进一步补充说明,去年11月29日鉴定时,谢某梅左肾有恢复性表现,内生肌酐清除率达不到轻伤一级的程度,所以评定为轻伤二级。
记者了解到,谢某梅以左肾伤情加重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近期医疗检查结果。为充分保障谢某梅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法院函询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并移送谢某梅提交的相关医疗资料,该所出具答复函,根据答复函意见,谢某梅近期医疗检查结果对原鉴定意见中的鉴定结论并未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法院认为无重新鉴定必要,不同意启动重新鉴定。
综上,合议庭认为,本案鉴定的委托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检材合法、真实,鉴定方法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意见明确,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贺某阳于2023年4月25日殴打致伤谢某梅的行为定性,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贺某阳犯虐待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贺某阳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认为罪名不当,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贺某阳的供述、谢某梅的陈述、证人证言、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贺某阳主观上有伤害谢某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拳打脚踢殴打谢某梅的行为,致谢某梅全身多发损伤,其中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一处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查,现有在案证据显示,贺某阳与谢某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存在婚姻家庭纠纷,贺某阳多次对谢某梅实施家暴。贺某阳2023年4月24日晚找到谢某梅,并将谢某梅带至酒店房间,意在求和,事前无明确的致死谢某梅的动机。
在酒店房间内,谢某梅被打后央求送医,贺某阳网购了止痛药,后又拨打120求助,通知公司驾驶员开车到酒店接人并送至医院,客观上有实施救助的行为,尚无证据证实贺某阳在事中有杀害谢某梅的目的。
谢某梅提出贺某阳为了杀人,在事后故意拖延送医。法院经查,谢某梅事后到医院救治时经检查外伤并不明显,结合多名证人描述“检查发现谢某梅只是手指有外伤,肚子上有淤青,双前臂有淤青,其他无明显外伤”“身上有抓痕和少量血迹”等,不能排除贺某阳基于外伤不明显而对谢某梅伤情的严重程度存在误判,更不能证实贺某阳为置谢某梅于死地故意拖延送医。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贺某阳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谢某梅及其代理人所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来看,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人的身体健康,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在危害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唐稷尧指出,更为重要的是,两罪在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即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唐稷尧说,就故意伤害罪而言,行为人具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心态,而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具有的则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心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贺某阳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的是被害人身体的重伤非死亡;在主观上,基于两人长期存在婚姻家庭纠纷的背景,结合被告人施暴时的语言和具体行为方式、实施行为后为被害人购买止痛药并送被害人就医的举动等客观事实可以推定,被告人不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目的与动机,而只是意图通过暴力殴打教训被害人。因此,贺某阳的行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庭审中,被告辩护人提出“小谢没有告诉,虐待罪不能公诉”。唐稷尧介绍,根据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虐待罪虽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并非绝对限于自诉。犯虐待罪,“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贺某阳与谢某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贺某阳长期多次对谢某梅实施家暴,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对其行为单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尚不足以全面评价其行为性质。故贺某阳及其辩护人所提贺某阳不构成虐待罪的意见不成立。
可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
关于贺某阳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庭审中,双方也各执一词。法院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2023年4月25日8时许,谢某梅对外呼救,酒店装修工人到达案发现场,要求开门并告知对方已报警。8时左右,贺某阳电话告知晋阳派出所民警其又把老婆打了。8时35分许,处警民警到达酒店了解情况后,告知贺某阳先将谢某梅送医,再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当日下午4时许,贺某阳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4月29日,民警接报警后到贺某阳所在公司将其带至公安机关。
关于被告人贺某阳及其辩护人所提贺某阳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贺某阳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贺某阳供述等证据证明,贺某阳在酒店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主动将自己的行为告知民警,在将被害人谢某梅送至医院治疗后,亦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其致伤谢某梅的情况,系自动投案。贺某阳归案前后,对殴打致伤谢某梅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其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自首。对贺某阳及其辩护人所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是,贺某阳故意殴打谢某梅,致谢某梅全身多发损伤,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后果及悔罪态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记者了解到,谢某梅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除控告贺某阳故意杀人、虐待外,还控告贺某阳涉嫌强奸、伪造公司印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针对性开展了侦查工作,但因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均未指控。
2024年1月15日,谢某梅向武侯区法院提交申请,控诉贺某阳涉嫌串通投标。武侯区法院将申请转交武侯区检察院和武侯区公安分局,截至目前公诉机关未提交新证据,也未追加指控。
本报成都12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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