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2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汲斌昌受贿案,对被告人汲斌昌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汲斌昌利用担任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山东省副省长,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6亿余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汲斌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汲斌昌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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