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出台

支持灵活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法治日报记者 韩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近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于2018年颁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管理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今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说,为加快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优化人力资源要素流动配置、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广泛集聚各类人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反复研究论证,顺利完成《条例》制定工作。

《条例》共7章48条,在全面实施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辽宁省实际,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和创新性规定。

首先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条例》规定,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支持灵活就业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建设,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同时,还规定了鼓励开展校企合作、区域合作、产业园建设等。

其次是优化服务机构管理,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要求其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进行备案,还规定了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

再次是规范市场活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条例》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

最后是强化依法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并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条例》标志着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我们将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辽宁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谷孝红表示,省人社厅将认真对照《条例》有关规定,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清理妨碍《条例》实施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对《条例》中方向性、原则性条文,细化出台配套政策;对鼓励性条文,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机制,不断优化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坚持人社部门牵头抓总,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与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动的工作格局,确保《条例》实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