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肖婉豫 陈文方 沈某提供自己名下的收款码,帮助诈骗团伙接收诈骗资金共计3.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940余元。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明知王某、李某为钱某等人实施网络招嫖诈骗提供收款帮助,仍向二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帮助钱某等人接收诈骗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参与实施诈骗犯罪,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