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北京天宜上佳(维权)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88033,简称:天宜上佳)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重大进展,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法调取的投资者股票交易数据。(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4年4月26日晚,天宜上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经查,天宜上佳于2024年3月8日知悉,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实施留置。天宜上佳直至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副董事长兼总裁杨铠璘、董事会秘书章丽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天宜上佳、杨铠璘、章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我们正在继续分批代理投资者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买入天宜上佳股票,并在2024年3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天宜上佳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4年3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发表评论
2024-12-12 16:34:52回复
2024-12-12 19:12:40回复
2024-12-12 08:19:10回复
2024-12-12 14:32:09回复
2024-12-12 19:42:39回复
2024-12-12 11:44:47回复
2024-12-12 13:08:35回复
2024-12-12 10:55:39回复
2024-12-12 08:02:38回复
2024-12-12 13:55:08回复
2024-12-12 14:13:53回复
2024-12-12 19:38:28回复
2024-12-12 08:48:45回复
2024-12-12 16:21:10回复
2024-12-12 16:29:04回复
2024-12-12 17:46:11回复
2024-12-12 16:51:59回复
2024-12-12 19:11:18回复
2024-12-12 14:20:44回复
2024-12-12 12:59: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