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智慧保
银保渠道,人身险主要的销售渠道之一,正在经历重塑阶段。
2023年8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2023年10月,监管又发布《关于银保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024年1月,监管再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份重要监管文件,夯实了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的基础。
随着“报行合一”的持续推进,在费用管控方面,“降本增效”“算账经营”理念正在渗入到险企发展中,但这一政策的落实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潜在的难点、痛点依然存在,尤其是银保专管员佣金、薪酬的合理性、真实性问题,并不容易辨别,也因此导致各类“小账”难以杜绝。
如何建立合理的银保专管员薪酬机制,防范银保“小账”乱象?近期,某地区自发形成《银保业务合规发展承诺书》征求意见稿就直指这一问题。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主要涉及银保专管员薪酬机制的设定,详细列出了当月银保渠道专管员工资总额计算公式,并接受行业协会定期监测。最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单个银保专管员当月薪酬设定最高5万元(含税)的限额,超出部分需延期到下月支付,但年底前应全部支付。
征求意见稿的形成并非空穴来风,这背后折射出银保专管员的薪酬及佣金合理性、真实性,已成为落实好“报行合一”政策的关键。
01
某地拟形成自律承诺
银保专管员单月可领薪酬设限5万
一直以来,银保专管员都是银保渠道的重要岗位。所谓银保专管员,是指在保险公司从事银行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他们通常需要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与银行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保险产品能够顺利地在银行渠道销售。同时,银保专管员还需制定销售计划和策略,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银行的客户推介保险产品,并负责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
然而,随着银保业务的快速发展,银保专管员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飞单套利)、账外二次分配等乱象也层出不穷。另有市场人士指出,银保专管员的违规操作已经成为“报行合一”政策落实的难点、堵点。
因此,为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上述征求意见稿就以“建立与岗位实际贡献相匹配的银保专管员薪酬机制”为主要内容,对银保专管员的薪酬进行了规范约定。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提出,当月银保渠道专管员工资总额按照“(当月保费对应专管员应发总工资-当月专管员总人数×4000元)/(期缴银保产品当月应支付银行的手续费)≤1/3”规则进行计算,接受行业协会的定期监测。
同时,文件还指出,要建立绩效薪酬平滑机制,对于单个银保专管员当月薪酬超过5万元(含税)的,超出部分应延期至下月进行结算支付,下月仍超出5万元(含税)的,逐月累计并向后递延,但年底前应全部支付。离职人员视业务品质和销售风险等情况,最迟于年底前全部支付。
签订《银保业务合规发展承诺书》的险企还需承诺,如一旦发现相关指标超出监测的阈值、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辖内保险机构需主动配合保险行业协会、监管部门进行核实,自愿接受监管措施。
02
紧盯佣金合理性、真实性问题
资金流向或成监测重点
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的目的是强化费用管理,推动人身险公司建立 “算账经营”理念,但不得不说的是,在实际操作层面,银保专管员薪酬佣金的合理性、真实性问题并不容易辨别,也因此导致编制虚假资料、虚列佣金报酬等问题屡见不鲜。
不过,随着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的深化实施,相关专项检查工作的持续推进,针对上述问题,监管层面也在严防死守,紧盯银保专管员佣金不合理乱象。
“A智慧保”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为了揪出银保专管员“佣金列支不真实”的情况,监管或将重点追踪银保专管员收到佣金后的资金流转情况。
典型的可疑行为有,银保专管员收到佣金后转账支付给其他专管员,且构成“二次归集”情形;银保专管员收到佣金后转账支付给公司银保部门员工,且涉事公司缺乏合理有效证明依据;银保专管员收到佣金后通过柜面或ATM机等方式大额或连续取现等。
事实上,为了保障银保市场的合规运行,监管很早就对银保专管员进行了规范,但早期更加强调银保专管员应实行员工制管理。
例如,原保监会、原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中要求,银保专管员应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2010年,原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要求自2010年8月16日起,公司新招聘银保专管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银保专管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近年,随着银保渠道规范发展,监管层面愈发关注银保专管员的薪酬合理性、虚列费用等问题。
如2022年9月,原泰州银保监分局举办的泰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主题教育暨“银保清风”活动专题会议上,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业要理顺银保专管员管理模式,提升银保业务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各类不当利益输送行为,协同处置好满期给付和非正常退保风险。
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温州监管局就《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深化整治“五虚”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内容看,就包括对银保专管员报酬的一些规定,如以佣金形式向银保专管员等渠道维护人员支付报酬的,应从其职能定位出发合理计酬,要探索在佣金标准中着重体现向渠道方提供培训、单证交换及客户服务等本职属性,不能简单和保费规模挂钩,鼓励与银保专管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合作渠道方及其人员支付协议规定外的任何利益。
03
银保渠道“报行合一”已显成效
但变相规避监管行为仍存
众所周知,“报行合一”已成为近两年主要的监管内容之一。从车险开始,逐渐延伸至人身险领域。2023年8月,监管在银保渠道开始力推“报行合一”,至今已一年有余。如今,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有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人身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同比下降33.7%,其中手续费下降约54%,佣金下降18.6%。今年7月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司长罗艳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透露,“报行合一”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行业相关渠道平均佣金水平较之前降低30%。
不可否认,“报行合一”深化实施下,银保渠道的费用乱象有了显著改善,并推动了人身险市场整体降低负债成本。但在费用“利益”驱使下,难保一些乱象死而复生,或以另一种方式绕道出现。
“A智慧保”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在“报行合一”实施过程中,不乏部分保险公司变相利用对固定费用的自由把握的空间,把应在变动费用中列支的费用,如向银保专管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银行支付的佣金等,列支为固定费用,规避对变动费用的管控要求。
还有个别机构在经营费用列支过程中刻意规避穿透监管,如需要落地银行网点进行跟踪服务的培训或宣传事项,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寻求外省市供应商,而供应商实际提供培训、宣传的服务能力及服务水平存疑。相关费用资金在支付时, 通常由总公司账户直接支付给外省市的供应商,这样“两头在外”的模式完全规避了各属地局的资金追查穿透。
银保“小账”、商业贿赂等问题,在部分罚单中也有呈现。例如,2023年9月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重庆监管局开出一张行政处罚书指出,某寿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因编制虚假业务财务资料,工作人员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罚款80万元;其员工龚某某、李某某时任该公司重庆分公司银保客户经理,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龚某某受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李某某被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今年3月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泰州监管分局对某寿险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开出一张罚单,指出该公司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银保专管员薛某对此负有责任,因此被罚款1万元。
当然,处罚并非最终目的,“查处一个、震慑一片、净化一方”才是根本。如今,部分地区探索通过市场自律的方式,对银保专管员单月薪酬进行约束,或也将更好地强化银保费用管理,促进“报行合一”政策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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