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视剧《好团圆》热播。该剧讲述了一个关于家庭、爱情和事业的成长故事,聚焦新时代都市人的生活困境与抉择,以向家三姐妹视角展现新时代女性勇敢面对生活并追寻内心圆满的自我成长历程。

向家三姐妹中的大姐向前事业有成,用心经营着自己的小家庭;二姐向中积极打拼奋斗,但和丈夫邓海洋的关系并不融洽;三妹向南无忧无虑地开着自己的工作室,也即将步入婚姻。然而,生活总有困境,三姐妹也面临着人生、家庭的重要抉择。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利军带大家一起来看《好团圆》中的法律问题。

场景一:向妈妈被经营美容院的闺蜜忽悠,介绍了几个姐妹去做美容。直到警察把向妈妈带走,大家才知道美容院实际上是一个卖淫的场所,毫不知情的向妈妈因此被牵扯进去。介绍他人卖淫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并非所有的介绍卖淫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除此之外,对于那些不属于前述情形的、社会危害不大的介绍卖淫行为,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面临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场景二:向中的丈夫邓海洋在非法聊天软件上被拍下不雅照片并被勒索,于是他在向中不知情的情况下,花光了夫妻二人的全部积蓄。最终,邓海洋的种种个人问题让向中忍无可忍,向中决定离婚。一方被敲诈的钱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剧中,邓海洋被钓鱼网站骗光积蓄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很可能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应当立即报警,配合警方侦破案件。

场景三:向中和邓海洋要领离婚证时,邓海洋意外住进了医院,向中婆婆为了让向中去医院照顾邓海洋,在向中的公司门口大闹,还搞“大字报”污蔑向中。污蔑他人,有何后果?

我国法律给予了公民名誉权三层保护。在民事层面,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行政层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层面,根据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场景四:向南嫁给地产商江宏斌后,处处受到丈夫严格管制,向南不愿忍受被当成金丝雀,提出离婚,却遭受江宏斌的暴力对待,甚至被婚内强奸。婚内强奸,有何法律责任?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若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同样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本条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邹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