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超 王志堂
棚户区改造,涉及一所公立小学,而这所学校的校长竟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并擅自处置国家安置房,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近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这名校长因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凭借安置房名额牟利
多年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晋东棚户区安置地块的房屋征收工作,对晋东棚户区安置地块进行征收,杏花岭区教育局所属胜利东街小学卧虎山分校在拆迁范围内,杏花岭区教育局责成产权单位胜利东街小学与敦化坊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之一)对接,配合完成校内建筑的确权登记及相关拆迁工作。
据时任胜利东街小学校长焦某伟供述,时任杏花岭区教育局局长王某曾电话联系他见面,面谈时通知他,胜利东街小学卧虎山分校这次列入了晋东棚户区改造范围,让其回去做好准备,把学校的常住户、资产都落实清楚,“这件事比较敏感,要小心严谨,不要大张旗鼓,先做好前期工作”。
面对这一任务,焦某伟看到的却是投机牟利的“机会”。
当年9月,焦某伟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其妻子史某为在校职工的身份,并出具其合法占有本校公产房的证明,以史某的名义骗取国家安置房一套并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共计8万余元,该房屋尚未安置,估价45.9万元。
同时,焦某伟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出具、伪造焦某仙、殷某强、王某玲、高某梅为在校职工的身份,并出具4人合法占有本校公产房的虚假证明,以焦某仙等4人名义骗取国家安置房、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最终,胜利东街小学分校确定了5户拆迁户,均由焦某伟确定;敦化坊街道办有两户由街道办副主任陈某确定,杏花岭区教育局确定了8户,一共是15户,都是以胜利东街小学的名义办的手续。
同案犯违规划定人选
打着安置房主意的,不仅只有焦某伟一人,时任敦化坊街道办副主任陈某正是其同案犯。
据陈某交代,他曾违规给时任敦化坊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会主任贾某萍办理过一套拆迁安置房。
陈某在负责胜利东街小学分校拆迁安置工作的时候,时任敦化坊街道办党工委书记王某生让其找胜利东街小学协调给贾某萍解决一套拆迁安置房。随后,陈某跟焦某伟说了此事,焦某伟说要请示杏花岭区教育局。
过了不久,焦某伟给了陈某肯定的答复,陈某便联系贾某萍,让她给时任杏花岭区教育局基建科工作人员郭某的账户打17760元的产权置换费。钱到账后,陈某拿上焦某伟给他的加盖公章的胜利东街小学职工证明,替贾某萍在拆迁办办理了拆迁安置手续。
此外,陈某还违规以前妻高某梅的名义给自己的女儿办理过一套拆迁安置房,流程和给贾某萍办事时几乎一样,陈某交纳了17600元的产权置换费。焦某伟则给了陈某盖着杏花岭区教育局、杏花岭区教育局纪委和胜利东街小学公章的证明,证明陈某的前妻高某梅为胜利东街小学校职工。随后,陈某让前妻高某梅签订了房屋赠予协议,将这套房屋赠予女儿,替女儿在拆迁办办理了拆迁安置手续。
构成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
针对焦某伟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伟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焦某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焦某伟上诉,辩称其不构成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
焦某伟在上诉中争辩道,涉案拆迁的胜利东街小学分校的产权单位不是学校,而是杏花岭区教育局,其作为校长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审核、确认、决定、分配的职权,且涉案房屋的分配不是其擅自决定的,其仅是在校长职权范围内提出了5个安置名额,在杏花岭区教育局安排的安置户手续上加盖了学校的公章。“在拆迁工作中,我始终是服从上级,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只是违规违纪,不应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焦某伟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已在原审判决书中认证的各证据证实。
关于贪污罪。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焦某伟作为杏花岭区胜利东街小学的校长,在胜利东街小学分校拆迁过程中,伪造其妻子史某为在校职工的身份,并出具其合法占有学校公产房的证明,以史某的名义获取国家安置房一套,并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尚未安置。焦某伟辩解称,该安置房系区教育局照顾给其的,并不是其贪污所得,但焦某伟及其辩护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法采信。
关于滥用职权罪。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焦某伟作为杏花岭区胜利东街小学的校长,在杏花岭区教育局安排其配合完成胜利东街小学分校拆迁过程中,违反规定,伪造殷某强、王某玲、高某梅为在校职工的身份,并出具焦某仙、殷某强、王某玲、高某梅合法占有学校公产房的虚假证明,致使该4人领取拆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焦某仙、殷某强的房屋已安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焦某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焦某伟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确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表评论
2024-11-26 13:02:55回复
2024-11-26 04:52:53回复
2024-11-26 11:31:41回复
2024-11-26 02:50:54回复
2024-11-26 03:50:50回复
2024-11-26 11:17:53回复
2024-11-26 07:38:06回复
2024-11-26 05:07:28回复
2024-11-26 07:26:35回复
2024-11-26 05:16:19回复
2024-11-26 02:59:16回复
2024-11-26 03:55:18回复
2024-11-26 11:58:20回复
2024-11-26 06:32:12回复
2024-11-26 08:51:2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