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实习生 高硕

很多人知道罂粟壳是毒品,却不了解它的危害性,有的人甚至认为罂粟壳能“治病止痛”“提味增香”。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案,被告人张某奇等4人因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受到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奇、刘某安、张某通、佟某亮4人明知所购物品系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壳,仍从盛某某处大量收购,用于食品调味和泡酒。经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送检样品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种子,送检种子未灭活。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4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刘某安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均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张某奇因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某通、佟某亮、刘某安均因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判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

□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罂粟种子未经灭活,就有可能被用于非法种植,从而产生新的毒品原植物,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此外,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具有繁殖能力,可能成为毒品的来源,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私自买卖的行为。

法官提示,罂粟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添加的物质。商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或者明知情况而进行销售,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