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小微

■ 案情概述

A、B系某大学的学生,于2020年10月22日晚在体育馆内参加学生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B佩戴护目镜,在比赛中作为进攻球员进攻,A在防守过程中,与B发生碰撞,B佩戴的护目镜碰到A面部,导致A嘴部贯穿伤,牙齿折断。事发后,A至医院进行治疗。A认为B戴着护目镜更容易导致身边人员受到伤害,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B赔偿A的医药费等费用。

■ 法院裁判

庭审中,B辩称: A、B一起在大学组织的篮球场参加篮球比赛,属于参与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且护目镜是从商店买来的篮球专用护目镜,B佩戴护目镜没有过错,不存在故意犯规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即使存在犯规,也属于正常比赛犯规范围内,因此B不应当对A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双方为同学关系,事发后B已经给付A一定钱款,B同意再支付A 5000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金,作一次性争议了结。

法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构成侵权需符合侵权构成要件,B是否存在过错是作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纵观本案,当事人参与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一上场就应当知晓篮球对抗赛存在受伤风险,故除了恶意人身报复侵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一方存在过错。B佩戴篮球护目镜也不能认定其存在过错。综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A无证据证明B存在侵权过错,故判决驳回A要求B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另外,鉴于审理中B同意再支付A 5000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金以作一次性争议了结,因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即判决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补偿款5000元。

■ 法条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A、B参与学生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属于其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A在比赛过程中虽因B的行为受到损害,但若B对该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A无法要求B对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律师短评

物质生活的提高,使人们日常生活更丰富,比如野外探险,体育竞技等,相应地,因参与这类文体活动而受伤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因为对这类案件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出,但在民法典出台之后,民法典首次在法律规范层面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使在文体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人获得赔偿能有法可依,也做到了在尊重个体自由的同时,将风险、责任合理控制和分配,让参与人在责任承担上更加公平,促使参与人在参加活动时做到风险自知,风险自担。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要义不仅在于求偿,更在于捍卫生命健康之可贵,故与其诉诸事后救济,更应防患于未然,对此,律师建议:

一、对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者在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加强对活动风险及环境、相关设施的危险认识,并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审慎决策。

二、在参与活动时,应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通过正确的指导和采取完备的防护措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损害以及危险的发生。

三、在参与活动时,遵守活动规则,对其他活动参与者也应尽到审慎和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的重大过错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作者系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