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赵晨熙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有的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修订草案三审稿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开采矿产资源形成的尾矿库应当加强管理,防范安全风险。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建议增加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修订草案三审稿建议增加以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矿区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未取得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的,增加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修订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对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