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于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针对有意见提出,有的金融服务,如社会保障、医疗费用的支取等,涉及客户基本生活必需,应当有快速通道及时处理。修订草案三审稿完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异议处理机制,增加规定,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避免影响客户正常的金融活动。据了解,在此前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较多意见提出应当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不得侵犯存款人取款权利。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研究后认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是明确的,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不是行政管制,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冻结或者变相冻结客户资金,侵犯其取款权利。
针对有意见提出机构内部反洗钱信息共享也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信息安全,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意见建议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规定处罚标准,以便于做到过罚相当。修订草案三审稿根据有关意见,分别规定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法律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三审稿还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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