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姬黎明
“法令一统”一词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其中记载,秦统一六国后,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人称赞秦始皇说:“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法令一统”,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制统一,有三层基本含义:一是全国制定和施行统一的法律制度;二是最高立法权和最高司法权属于中央;三是社会所有行为规范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人们常说秦朝“书同文,车同轨,量同衡,行同伦”,“行同伦”就是指人们的日常行为遵循统一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包含着统一的法律。自秦朝始,“法令一统”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鲜明特征之一。
2002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南龙山里耶古城发现了三万六千余枚秦简。它完整地记录了从秦始皇26年(前221年)至秦二世元年(前209年)之间,洞庭郡迁陵县县政和社会运转的真实状况,其中有一块木牍是皇帝直接签发的;有一块木牍连猪的叫法都进行统一,一律叫“彘”;有许多“爰书”,即司法案件审理记录,有12枚保存完整的简牍,记载了12名罪犯的判刑情况。里耶秦简印证了“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在秦朝的落实,体现了秦朝对当时边地进行的直接而有效的治理。
“法令一统”和“大一统”密切相关。“大一统”是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之一,是我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显著特征和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孔子著《春秋》,开篇就讲“元年,春,王正月。”《公羊传》对此解说:“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从时间上而言,所有历法都归属周文王统摄,凡使用该历法的政权,就体现了“大一统”。“大一统”的“大”是动词,是重视、推崇的意思;“一”是开始的意思;而“统”即别丝,意指理出头绪,每根丝必有头,找到头才能理顺,将众多丝头合为一体就是统。“大一统”不仅是“大统一”,首先是维护和提升政权的正统地位和正当性,关键是要实现“仁政”,即政治昌明、社会安定、民众幸福。从空间上而言,秦朝“法令一统”是“大一统”在法制上的全疆域实践,“大一统”为“法令一统”提供了政权基础、思想指引、文化支撑和正当性依据。先秦儒家和法家不论如何争鸣,在实现天下统一上却有着高度的共识,其中孟子“定于一”和商鞅“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思想颇具代表性。孟子和梁惠王有一次著名对话。梁惠王问孟子:“天下怎样才能安定?”孟子说:“统一才能安定。”梁惠王又问:“谁能统一天下?”孟子说:“不嗜杀人者能统一天下。”孟子洞察了天下大势,说出了民众心愿。但在当时,战争几乎是统一天下的唯一选择。秦朝结束了500多年来的纷争,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国家,具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和政权正当性。然而,秦用“嗜杀人”方式取天下,继续用“嗜杀人”方式治天下,“一统”的法令成为“嗜杀人”的工具,造成“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民众渴望统一是渴望过上安定幸福的日子,让百姓过上安定幸福的日子是“法令一统”的最大价值追求。如果“一统”的法令反过来荼毒民众,这样的法令就是“非法之法”,这样的政权就失去了正当性,秦二世而亡与之不无关系。
一句话,“法令一统”要求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法律,而统一的法律前提须是良法,这是“大一统”对法制的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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