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立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对外发布。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释放了鼓励发展的鲜明政策导向,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里程碑意义。
当前,我们正处在数字化时代,数据资源已成为最核心的生产要素。其中,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具有规模庞大、覆盖面广、权威性强等特点,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提升治理能力等方面应用前景广阔。
近年来,公共数据面向支撑数字政府建设,在便利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公共数据资源的要素配置及利用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在供给端,存在着公共数据开放的规模小、更新慢、信息密度低、标准化及可持续供给能力差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意见》的出台为全国各地各领域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的规范化指引,必将有效带动全社会各类型数据资源的流通利用。
其一,有利于激活公共数据价值,走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先手棋”,激发全社会用数活力。做好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其中“开”和“供”是前提,规模化地“用”是关键。一方面,要形成大范围的高效连接。从要素利用促进的角度看,《意见》作出了“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等要求,将有力推动公共数据供给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要形成更可靠的安全连接。从规范管理角度看,《意见》作出了“强化数据源头治理和质量监督检查”等要求,不仅强化了“公共数据要不要开发利用”的问题,而且回答了“如何统筹好发展与安全良性互动”问题。
其二,有利于构建更高水平数据安全格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所有工作的前提,筑牢数字安全屏障、保障数据安全是实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一方面,公共数据资源中包含不少个人信息。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越深,就越要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公共数据资源的特殊属性往往意味着对其进行大规模开发利用要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意见》强调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另一方面,基于目前我国在数据安全领域构建起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和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框架,《意见》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体系,并要求开展公共数据利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应用业务规范性审查。总体来看,《意见》对于数据安全管理要求的进一步细化,是统筹实现数据资源高质量开发利用与高水平安全保障的积极实践,有利于充实数据安全的价值内涵,满足广大主体对数据要素安全可靠利用的迫切需求。
其三,有利于激励数据产业快速发展,更好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意见》进一步提升了数据产业战略地位,作出将“数据产业作为鼓励发展类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署,释放出持续加大数据产业发展支持力度的明确信号。一方面,将有效繁荣数据发展业态,提高数据要素利用效率,加快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和价值释放,有效破解市场主体缺算力、缺技术、数据要素开发能力薄弱、数据应用变现乏力等问题,有利于促进数据分析挖掘、流通使用等技术创新应用,形成多形式数据产品及服务。另一方面,将有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意见》围绕数据采存算管用、聚焦算力网络和可信流通等数据要素化关键环节,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鼓励支持政策,有利于培育一大批高水平的数据基础设施企业和数据要素型企业,加快推动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和数据产业的创新发展。
公共数据价值潜能大,带动作用强。相信随着《意见》的发布以及相关配套举措的加快落地,以公共数据资源为代表和先导的要素效能愈发凸显,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的规范体系将日益健全,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数字红利。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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