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自该《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愈加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因此需要对《条例》中的相关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此次《条例》修订亦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所提出的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要求的重要举措。此次《条例》修订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重点在于进一步完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制度体系,加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的力度,填补制度漏洞,细化优化相关规则,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一、完善制度体系
从完善制度体系的角度来看,此次《条例》修订时对原《条例》全文进行了章节划分和调整,并设置了“总则”,提出了“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对于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具有指导意义。《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理顺了相关工作机制,突出强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
二、加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力度
《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第一,增加了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等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约束力度。第二,增加了关于拖欠企业款项情况定期报告的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第三,加重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例如,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原《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鉴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已颁布实施,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相关衔接条款,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填补制度漏洞
此次《条例》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原《条例》对付款期限规定得不是很明确,难以保障中小企业及时获得付款,此次《条例》修订则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其中,要求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在允许合同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的同时对不合理的约定施加限制,明确禁止“背靠背”条款。第二,原《条例》规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同时规定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其结果导致在实践中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滥用合同自由,滥设审计条款。此次《条例》修订取消了合同约定除外条款。第三,关于中小企业可以非现金形式提供保证的,原《条例》仅规定了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这一种形式,在实践中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此次《条例》修订通过增加“等”字表述,对非现金保证形式进行了扩展,将与金融机构保函功能等同的其他保证形式亦涵盖在内。第四,根据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许多大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并不属于大型企业,因而不受原《条例》的约束,实践中导致一些大型企业利用其下属的子公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而规避对《条例》的适用,对此,《条例》修订时特别规定大型企业应当督促其全资或控制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此次《条例》修订还对原《条例》确立的一些规则进行了细化和优化。例如,对于投诉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则细化,规定了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并规定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增加了处理投诉部门可采取的措施手段,如发出督办书、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等。又如,对于原《条例》中规定的信用约束机制,此次《条例》修订时进行了细化,确立了失信行为记录、失信信息公示和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措施的程序,并且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进行了区分,从而可以更有针对性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措施。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要旨在于及时支付,不逾期拖欠款项是底线,立法者更希望支付主体能够更快捷地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条例》修订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的原则,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本行业的付款期限、验收期限等自律规范,引导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义务,同时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对中小企业的付款期限与方式,这样一方面可以强化对大型企业的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导中小企业在交易时优先选择那些自律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
此次《条例》修订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重视,期待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协同,确保《条例》落地实施,切实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难题,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周学峰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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