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旺旺!”能勾起太多人关于童年零食的回忆,“旺旺雪饼”“旺旺仙贝”陪伴着一代代人长大,更在新年大礼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近年来,有些商家“偷梁换柱”,用与“旺旺”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让消费者误认后购买。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侵犯其专用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美旺仙米果”搭上“旺旺仙贝”便车
“旺旺仙贝”是旺旺公司休闲零食的主打产品,2021年12月,某佳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美旺仙米果”上使用与旺旺公司“旺旺仙贝”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经比对,“美旺仙米果”的外包装整体为透明底色,用黑色和金色线条上下封口,在黑色线条上排列使用“香脆·美味”字样,在金色线条上排列使用“MEI·ONE~MEI·ONE”字样。外包装正面:正中间从左到右依次为白色、绿色、白色、橙色、白色长方形色块,在最左侧白色底块上印有“美旺”字样,在橙色色块上印有“愿您越来越旺”字样,“旺”字加粗。这一装潢与旺旺公司“旺旺仙贝”产品装潢的整体造型、各部分比例接近,仅仅是在文字、大小、细节内容方面略有不同,主要构图和设计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为此,旺旺公司于2024年1月将某佳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某佳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对旺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旺旺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等。
海沧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同业竞争者,某佳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案涉产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攀附案涉商品知名度的意图明显,属于不正当搭便车、模仿行为,可能不正当地挤占旺旺公司的市场份额,侵害了旺旺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2024年8月,海沧区法院判决某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旺旺仙贝”产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并赔偿旺旺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维权成本6726.47元。
“旺家旺雪饼”傍上“旺旺雪饼”名牌
“我们公司生产的雪饼和‘旺旺雪饼’一样好吃,你们可以尝尝!”2024年2月,被告某丽公司在与原告旺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开庭时,指着自家生产的产品说。但味道再好的产品,也不能打着幌子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旺旺公司经授权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通过电视广告等媒体进行了宣传,在“旺旺雪饼”等产品上应用销售。而被告某丽公司自2022年5月起,在其生产的“旺家旺雪饼”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和文字,完整地包含旺旺公司注册商标,其中名称中的“家”字与两个“旺”字的字体相比明显较小,造成无论是摆在超市的货架上,还是通过电商平台进行购买,属实难以与正版“旺旺雪饼”区分开来。此外,“旺家旺雪饼”的标识与前述三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旺旺公司的案涉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者使用于同一种商品上,极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原告旺旺公司于2024年1月向海沧区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某丽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旺家旺雪饼”上使用与案涉商标近似的标识,某阳公司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案涉侵权商品,请求判决某丽公司、某阳公司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
海沧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旺旺雪饼”相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旺家旺雪饼”标识与“旺旺雪饼”的相关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某丽公司、某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与旺旺公司长期经营积累了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侵犯了旺旺公司商标权,2024年7月,海沧区法院判决某丽公司、某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旺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某丽公司赔偿旺旺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成本1000元。
“旺仔牛奶链条包”并非“旺旺”新产品
“再看!再看就把你喝掉!”听到这句广告词,很多人都会立刻想到旺仔牛奶。然而,某艺公司于2021年12月起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店铺并销售一款“旺仔牛奶链条包”,这不禁让消费者犯了迷糊,难道是旺旺公司推出的新产品?
经查,该链条包整体为长方形、红色、带吸管的旺仔牛奶造型链条包,正面印有“旺仔”“牛奶”“复原乳”字样及旺仔图案,简直就是3D放大版的旺仔牛奶,但链条包上并没有生产商等信息标签或吊牌。
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某艺公司所销售的“旺仔牛奶链条包”正面使用“旺仔”标识,位置突出、醒目,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典型的商标性使用。而旺旺公司对“旺仔”享有商标专用权,某艺公司销售的“旺仔牛奶链条包”与“旺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一种商品,因此,某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旺旺公司的商标权,旺旺公司于2024年2月提起诉讼。
海沧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图形商标无差别,故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旺仔”商标构成相同。某艺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旺旺公司“旺仔”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于2024年7月判决某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旺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观察思考
尊重知识产权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旺旺”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权益包括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准确界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承办法官敦促被告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目前,被告均已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无形资产。“商标攀附”“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品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类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作为生产者、经营者,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自主及他人知识产权;作为销售者,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正当参与竞争,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权益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对电商平台的认识并保持警惕,注意甄别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假冒伪劣产品,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安海涛 蒋紫薇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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