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新中国宪法70周年。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和1954年宪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建立。202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宪法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和最高法律规范,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实施宪法确定的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推动新时代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通过立法实施宪法,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
通过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不断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是推动宪法全面实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2024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制定修改、审议通过一批法律、决定,以高质量立法保证宪法确立的相关制度、原则、规则得到有效实施。2024年1月至1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法律6件,修改法律16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件。其中,学位法、关税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学前教育法、能源法等5件新制定的法律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国防教育法、反洗钱法等5件新修改的法律增加规定宪法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监督法、监察法、文物保护法等7件新修改的法律继续明确宪法依据。截至2025年2月,现行有效的305件法律中,共有119件法律明确以宪法作为制定依据。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等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将宪法作为依据。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系统完善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密切相关的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包括国家机构组织制度、选举制度、立法制度、监督制度、议事规则等,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国务院组织法,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第十年审议通过重要法律案的宪法实践。修订国务院组织法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有关国务院职权、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机构及国务院有关工作制度等内容,更好落实宪法相关规定,圆满完成党的十九大“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重要部署。首次修改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修改监察法,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完善监察派驻、措施、程序和反腐败国际合作等规定,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两次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与时俱进完善代表履职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不断提升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二)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的规定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立法,以法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职能、成员、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将改革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推进宪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等重要规定的立法实施。制定能源法,建立能源领域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修改矿产资源法,健全矿产资源勘察、开采、储备、应急和矿区生态修复等制度,依法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税收领域立法,制定增值税法、关税法,将有关政策法规和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我国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专门法律,涵盖绝大部分税收收入,落实宪法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
(三)健全国家安全立法,加强对风险挑战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
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等规定,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保密工作基本原则,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等,切实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修改国防教育法,明确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等内容,有力夯实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基础;修改反洗钱法,系统完善反洗钱工作原则和监管体制机制,更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完善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规范体系,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健全管理与指挥体制,完善突发事件应对领域基本制度机制,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法治保障,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不断强化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四)完善民生领域立法,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对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和相关制度作出调整完善,对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健全完善教育领域立法,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制定学前教育法,推动宪法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培养专业人才、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等规定得到进一步落实。修改文物保护法,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动文物合理利用,把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等规定贯彻到具体制度设计中去。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法,对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作出制度性安排,切实体现宪法关于国家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等规定精神。
2024年是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第十个年头。十年来,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导下,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遵循法定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立法,新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近5000件,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202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制定地方性法规291件,修改423件,废止115件;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583件,修改362件,废止74件。其中,北京、河南、江苏、新疆等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通过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重要地方性法规,代表大会制定法规数量创历史新高。截至目前,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内的354个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达到1.4万余件,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提升地方依法治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
二、健全宪法全面实施体制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对做好新时代宪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24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不断健全宪法全面实施体制机制,扎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在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一)高质量开展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工作
贯彻实施立法法规定和党中央有关指导性文件精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所有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安排。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把好统一审议环节的宪法关,在制定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监督法、监察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学前教育法、文物保护法和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等过程中,针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意见,阐释草案实施宪法的重要意义,遵循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作出适当处理,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实施。全年形成20余件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意见,并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参阅文件和参阅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鉴等多种形式予以刊载,为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参考,推动在宪法框架内统一认识、凝聚共识。
例如,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审议过程中,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专门增加了“根据宪法”的表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提出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意见,作为常委会会议参阅文件印发。我国宪法关于退休制度的规定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为法定退休年龄的调整提供了宪法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形式,落实了宪法关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退休制度的规定要求,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口形势发展的认识和判断的不断深化,体现了对宪法精神与时俱进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丰富了宪法关于退休制度规定的内涵,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
又如,学前教育法草案审议过程中,针对草案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的规定所涉及的宪法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召开座谈会、赴地方实地调研。我国宪法第十九条中关于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的规定,是确定不同时期具体教育政策、开展教育领域立法的重要前提。学前教育法作为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法律,应当完整、准确、全面实施宪法规定。宪法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学前教育法草案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发展。
再如,贯彻实施宪法相关规定,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增加规定“根据宪法”作为立法依据,系统完善反洗钱制度措施,注重平衡反洗钱工作与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关系,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为保护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过程中的存款人取款权利,宪法法律委在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不是行政管制,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冻结或者变相冻结客户资金,侵犯其取款权利”,为妥善处理保障公民权利和实施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立法指引。
(二)认真做好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工作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有关方面在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过程中,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问题的,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相符合。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深入研究论证,认真做好涉宪性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工作,将涉宪性问题和社会重大关切及时解决在起草环节、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确保党和国家决策部署顺利实施。
首次在“一国两制”方面作出法律询问答复。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过程中,就条例中“中央”一词的含义问题提出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据立法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研究,并向有关方面作出法律询问答复。答复认为:“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权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的含义,需要结合有关法律条款及上下文来理解和把握;拟议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关于“中央”、“中央政权机关”的释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可作如下明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中央政权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有关立法中遵循了上述答复的精神。
(三)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采取务实管用方式方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按照党中央关于宪法解释的指导性文件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在立法过程中对涉及宪法理解和适用问题作出说明和回应,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采取务实管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现实需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
例如,文物保护法修改涉及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中的文物概念同草案有关规定的关系。经研究认为,宪法中的“名胜古迹”和“珍贵文物”分别涉及文物保护法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宪法和文物保护法中文物概念的内涵是一致的。此次法律修改统筹考虑文物保护法先于现行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以及40多年来文物保护的实践发展,进一步体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针对文物认定标准迟迟未依法出台、导致文物范围不清的问题,在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中进一步规定:“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宪法法律委在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宪法、民法典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及时制定修改文物认定有关行政法规和其他配套规定,提高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
(四)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第八年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监督法以及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2024年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5682件审查建议逐件进行研究。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和跟踪督促工作,督促纠正有关行政处罚设定问题,涉及民生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等。
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开展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审查研究,遵循宪法和法治原则对有关涉罪人员相关问题作出妥善处理。例如,有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经审查研究认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对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一个具体体现,属于有关保障民生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各类人员,包括曾受刑事处罚人员中具有此类情况的人员,应当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的人员;如果将涉罪有关人员排除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与宪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符,也与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和精神不符。又如,有的法规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从事某种职业。经审查研究认为,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应当严格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综合考虑罪刑轻重、罪名种类、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关限禁措施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等因素,公平合理进行设定,建议制定机关加强对涉罪人员相关问题研究论证,慎重设定终身禁业,适时考虑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是“一国两制”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报送备案的本地法律34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报送备案的本地法律26件。收到报送备案的法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对备案法律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尚未发现需要将有关法律发回的情形。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注重在本地立法中维护宪法和基本法权威,遵循和贯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法律解释和决定的精神。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所规定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法制保障。
三、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2024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监督法制定18年来首次修改工作,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批准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运用法定监督方式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一)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
修改完善监督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的7个重要立法任务之一。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首次在监督法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法律实施监督职责,明确宪法监督在人大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和具体要求,丰富和完善人大监督职权,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备案审查、专题询问等作出完善规定,明确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查程序等,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丰富了宪法相关规定的制度内涵。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新修改的监督法,在既往监督工作实践做法基础上,不断完善监督工作实施机制,丰富执法检查上下联动以及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等工作形式,健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期调研、跟踪监督等工作机制,提高专题询问制度化规范化水平。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5部法律的执法检查中,就农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实施情况组织协调上下级人大联动检查,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面对面交流,开展网上问卷调查广泛听取民声,就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委托第三方评估,就黄河保护法实施情况开展前期调研等,执法检查更加深入、更富成效。
(二)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
财政预算是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改的监督法明确提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概念,对加强预算决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2024年,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新修改的监督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职责,先后审查批准了中央预算和中央决算,听取和审议了审计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财政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以及检查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其中,政府债务是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202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对国债和地方政府法定债务基本情况、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同时,根据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调整方案的规定,11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一次报批,分三年实施。这些都是落实宪法和预算法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开展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
宪法第三条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024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报告24个,组织开展2次专题询问、9项专题调研。
其中,贯彻宪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继2020年8月听取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报告后第二次听取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国家监察委员会聚焦“校园餐”、“看病难”、生产安全事故、困难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干扰群众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纠治。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等的法律监督,同时根据2017年修改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7年多来累计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77.8万件,依法提起诉讼5931件,协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推动实施宪法确定的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
国家通过发展各项事业、开展各方面工作保证宪法规定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新中国成立75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中国发生沧海桑田的巨大变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作为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离不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各方面工作的推进,同时宪法也为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2024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关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关于防沙治沙,关于耕地保护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社会保险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黄河保护法等实施情况的报告。这些报告充分反映出,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新时代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高质量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推动宪法全面有效实施达到新的历史水平。
(一)关于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不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体系。据国务院报告反映,截至2023年,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总量达92.3%、总数达5300余万户,个体工商户1.24亿户,36家民营企业入围世界500强,民营企业成为我国第一大外贸经营主体。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着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有效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发展情况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宪法保障。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第九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报告从环境空气、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系统、声环境、核与辐射安全、环境风险状况等方面,总结了2023年度我国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提出未来工作安排。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稳中改善,环境安全形势保持稳定,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均顺利完成年度目标,好于“十四五”规划目标时序进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防沙治沙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黄河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据报告反映,“三北”工程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3.84%,沙化土地面积累计减少6500万亩,61%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控制;黄河保护法的施行有效推动黄河流域水质由良好改善为优,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三)关于养老和托育服务等民生事业发展情况
养老和托育服务是重要民生问题,关系到“一老”、“一小”群体的基本权利,与宪法实施密切相关。宪法对公民在年老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对老龄化、少子化的人口发展战略部署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制定修改家庭教育促进法、学前教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将制定托育服务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总结了近年来推进养老服务、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托育服务方面取得的成效。截至2023年底,全国养老床位823万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升至58.9%,养老机构照护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全国托位477万个,通过多种模式实现全国千人口托位数3.38个,保障老年人和儿童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相关领域人权事业发展,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检查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全面深化改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我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关于“双一流”建设等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情况
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建设教育强国是实现宪法提出的国家任务和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宪法总纲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工作情况的报告总结了“双一流”建设8年多来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宝贵经验。报告反映,国家对高校“双一流”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打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高地有效推进,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方阵加速形成,人民群众对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美好期待得到更好满足,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和话语权整体提升,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五)关于农业现代化发展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宪法和农业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涉农法律法规,组织推进脱贫攻坚战,启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依法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聚焦农业强国建设目标,总结反映了农业法实施和耕地保护的成效进展。截至2023年底,全国耕地面积19.29亿亩,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超过10亿亩,全国农村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691元,落实宪法关于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任务不断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就。
五、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加强宪法理论研究
(一)实施宪法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为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授予王永志等4人“共和国勋章”,授予迪尔玛·罗塞芙“友谊勋章”,授予王小谟等10人国家荣誉称号,号召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为榜样,大力宣传他们的卓越功绩,积极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凝心聚力、奋发进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宪法宣誓仪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人员进行宣誓,增强宪法意识,履行宪法使命,彰显宪法权威。
(二)加强宪法宣传教育,讲好中国宪法故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坚持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全面发力,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2024年12月4日,在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举行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出席并讲话,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的根本法保障。
以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推动有关方面开展宪法宣传周等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格局更加健全完善,宪法宣传教育更加常态化长效化,全社会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人民大会堂组织开展宪法志愿讲解活动,为前来参观的人民群众讲解宪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治效果。落实宪法关于国家象征和标志制度的规定,积极推进有关方面有效落地实施国旗法、国歌法和国徽法,发布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不断弘扬爱国精神、强化国家观念。深入杭州“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南京宪法公园、昆山宪法广场等调研,持续推动各地抓好宪法纪念设施等重要阵地建设,向社会大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重庆市沙坪坝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等积极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宪法宣传教育中的功能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研究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新中国宪法70周年的重要历史节点上,通过理论研究、宣传解读、调研座谈、对外交流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深刻领会和生动阐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宪法制度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协同发展的内在机理,深刻把握和大力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发展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深刻认识和充分展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和强大生命力,不断坚定制度自信、法治自信。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和宪法实践,研究阐释宪法全面实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等体现当代中国宪法实践的标志性概念和原创性观点,推进构建具有坚定主体性、鲜明时代性的中国宪法话语体系。加强对红色宪法历史资源的挖掘,加强对党领导制宪修宪历史档案文献资料的整理研究,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资料选编》系列书籍。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求是》、《中国人大》、《民主与法制周刊——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等发表具有影响力的理论文章。推动相关科研院所、高校有关专门研究机构加强宪法全面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和能力建设,牢牢把握我国宪法理论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引导宪法学理论研究人员共同构建我国自主宪法话语体系,不断提升我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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