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端公居宅旁有隙地,与吴氏邻,吴越用之。家人驰书于都,公批诗于后寄归,云:“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吴闻之感服,亦让三尺。其地至今名为六尺巷。
——《旧闻随笔·卷四》
  解析:六尺巷的“和谐”传承
  对宅基地边界引起的邻里纠纷,清代(康熙年间)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张英在自家权益遭受一定程度减损的情况下,不但不以势压人,反而主动退让三尺墙基,妥善调处邻里纠纷,消弭诉讼于未然,成就了“六尺巷”这一故事,也反映了我国社会受儒家“中和”思想影响而产生的无讼息诉理念。“善意”“人和”的和谐理念蕴含了中国人的生存智慧与社会理想,小到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大到国与国之间求同存异,维护和谐秩序成为推动人类共同繁荣和永续发展的中国基因。
  1.“秩序和谐”的传统法律文化深刻影响着现代司法解决邻里纠纷的价值判断
  由古至今,用诉讼方式解决家庭、邻里纠纷都在不被倡导之列。《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一位审判官在自己的小札中谈道,诉讼会导致家破人亡、骨肉为仇、邻里为敌,人们基于一时的怨怼,留下无穷的后患。
  “人和”目标是邻里纠纷调处的最终追求,是六尺巷故事被现代司法者认同的价值所在。不论时代如何变迁,“和合礼让”仍然是当今司法在邻里纠纷调处时一以贯之的基本思路。诉讼应作为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种手段而非必然路径。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司法程序应尽量保持其谦抑性,让非诉调解有更多展示的舞台。
  当然,中国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决定了“长老调解”等传统调解方式的道德性和权威性,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中国社会尤其是城市社会渐渐转化成团体格局社会。专业性和系统性的调解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中树立了新的权威。
  2.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当以适度容忍保证“秩序和谐”为先
  张、吴两家用地之争是一场涉及祖产、事实难以考证的邻里是非之争。与现代许多涉不动产邻里纠纷一样,追根溯源、查明事实付出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而维护原有公共秩序、尊重既有习惯,要求相邻人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几乎是共识。一方面,相邻权人在行使自身权利并实现自我利益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尽可能减少对他人造成的不便或损害;另一方面,相对方应在可容忍限度内认可这种不便或损害以免因争成讼。
  以秩序为优先调和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的规定在古代成文法中亦有所见。如两宋时期法令禁止于共享水源“兴筑”以致妨碍民田灌溉;禁止因新置牙田,使“下游田地无以灌溉”,或“使邻近者反被水患”;禁止于城市街道通行处设建筑物妨碍通行;因土地买卖形成的袋地,袋地使用人享有通行权。这些法令显然为规制当时的邻里纠纷而制定,是古人借助国家法律对相邻不动产纠纷所作出的利益取舍——要求个体利益在特定条件下为公共利益、相邻方利益作出让步。
  在现代社会中,人的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常常处于动态的和谐统一之中。邻里之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生活状态的连续性成就了稳定的相邻秩序,也为相邻权人的行动划定了约定俗成的轨迹。对稳定秩序的打破,需要有充分必要的合理性或相对方的认可,否则相邻权人有可能要在特定的侵权行为下以宽容理解代替权利主张,才能充分地保障社会个体自身各项权利的行使。
  3.充分发挥互补型调处策略在相邻纠纷中的调和作用
  在挖掘矛盾双方共同利益和需求的基础上,着力促进一方主动先行让步,是互补型调处策略运用于相邻纠纷调处的可行工作模式。张、吴两家的争议平息也体现了互补性调解策略的优势。张英既是张家“自己人”,也是一名“调者”。在双方宅基地有限的情况下,张英写信给纠纷双方中更为亲近者、地位更高者,说服其主动作出让步,避免以势压人激化矛盾。回信的内容没有计较纷争始末、评价是非,而是从大局着手,秉持礼让原则对张家进行说理,让张家人认识到让步并不是退却和妥协,而是涵养和胸怀。与其争强好胜,不如宽容让步、化干戈为玉帛。张家收到回信后照办,以自家实际行动感动了邻家,鼓励对方同样作出让步,使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在互补型调解策略中,裁判者要改变纠纷介入者、纠纷影响者的定位,只做调处纠纷的推进者和引导者。重在协调疏导,调控当事人的情绪和心理,唤醒当事人的“和合”意识,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使他们以理智、平和的态度面对纠纷。邻里纠纷中,造成矛盾的原因很多,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情的看法因立场不同、分析能力不同而各执己见。有时,某些错误认知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认知分歧是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矛盾双方需要在调处者的引导梳理下逐渐纠正认知的偏差。实践中,亦有不少当事人对错误认识固执己见,因此,纠纷调解不一定要在明辨是非的前提下进行,而应引导双方求同存异,从“为权力而斗争”逐渐转向“为权利而沟通”,从而达到双赢。
  在调解不成需要作出裁判时,“互补”也可以成为说理的组成部分。以宣统三年钱塘初级审判厅审理的一起“互争公用之井”案件的判词为例,王锡荣宅地内有古井一口历年为近邻公用,王氏欲移此井,唐寿卿等遂擅加井栏注明公用,王氏起诉。判词责成井栏特书“王氏惠民井”,“一以表明所有权之界限,一以保护地役权之存在,俾数千人口之饮水仰给于该井者,依然攘来熙往,咸乐王氏惠民之至意”。判词在追求理法合一的同时,对所有权应受保护、汲水地役权、相邻容忍义务及其界限等民法概念和技术都有所提及,更为重要的是,“王氏惠民井”的提出使权利受损的一方获得道德上的认可。与之相似的是,“六尺巷”虽未见于判词,但亦能传颂于今,可见,对在熟人社会中极重声名的中国人而言,精神上的慰藉有时甚至胜过物质上的给予。而在当代的许多法律文书中,法官也不妨多采用这种方式对因衡平而利益受损的无过错方给予认可,这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有着积极意义。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