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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超

近年来,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优化供需匹配、促进经济循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有效拓宽了就业新空间,在保就业、稳就业、扩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数据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然而,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方面也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政府部门监管难、劳动纠纷和争议处置难等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党中央高度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就业优先政策”作出部署,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等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提出“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进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针对如何“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应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协同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司法作用,多元解纷源头治理,构建新就业形态用工的综合治理格局。

完善立法增强保障权威性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然而,新就业形态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很难根据既有法律进行认定。”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任刘正指出,现实中,有些企业与劳动者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以民事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以便规避和逃脱传统劳动法律监管的范围。也就是说,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面对新就业形态带来的变化存在时间差、空白区。

近年来,相关部委出台了多个指导意见、暂行办法。例如,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从多个方面保障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2022年,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就网约车这一新就业形态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网约车驾驶员的劳动权益保障;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的内容、订立方式及应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上述指导意见、暂行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的层级,在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权威性、统一性、全面性和保护力度方面存在不足。”刘正认为,应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全国统一立法形式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性质、构成要件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使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权益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障。

协同执法提高监管主动性

“在基层工作中,我接触了大量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群体,他们既是城市运转的‘毛细血管’,也是权益保障的‘薄弱环节’。”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副所长杨蓉告诉记者,现实中,一些企业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新技术的巧妙包装,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更加隐蔽。因此,传统的部门执法、多头执法形式以及现场检查等行政监管手段难以实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此外,平台企业往往整合多种业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权。按照传统的政府归口管理方式,很难将其划入哪一个具体的政府监管门类。互联网经济的跨界性、综合性和整体性都对当前政府部门执法和行业执法提出了挑战。

杨蓉指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键在于相关政府部门转变传统的劳动监管理念,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建立科学高效协同的监管方式。在政府监管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方面,相关执法机关应针对新就业形态中的不合理用工现象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政府监管力量的整体性和协同性方面,政府部门应协同执法并形成监管合力,注重监管内容的整体性、监管行为的协同性、监管信息的共享性,从而避免多头执法、各自为政、监管空白。

同时,建议人社部门建立“平台+个人”的社保缴纳新模式,允许按单量折算社保缴费基数;推动商业意外险与基本医保衔接,在社区医院设立新就业群体就医绿色通道。工会、劳动监察部门等联合建立“一站式”维权服务站,对拖欠工资、超时工作等违法行为实施“首接责任制”。司法机关设立新就业纠纷速裁庭,对工伤认定、经济补偿等案件开通法律援助通道。

综合治理强化救助及时性

近年来,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公开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其中包括“新业态劳动者被个体户案”“连环外包案”等热度较高的案件,涉及社会保险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多个方面。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中心道路排水保障二所党总支书记、副所长、水道三组组长王润梅认为,要以公正司法守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防线。要充分发挥司法作用,对恶意规避劳动法、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依法严厉追责,促进企业进一步依法合规用工。要深化源头治理,司法机关应加强与人社、工会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让大量劳动争议纠纷化在源头、解在诉前、消在萌芽。

“还要深化人民调解、劳动仲裁、行政裁决等多元劳动纠纷处理机制,推动企业内部建立多种形式的沟通对话机制,构建新就业形态用工的综合治理格局,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就业环境,提供更多更优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同时,要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群体,把确认劳动关系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帮助权利受损者得到及时救济。”王润梅表示,平台企业则要强化自律,提高用工规则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自觉履行应承担的用工权益保障责任,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