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会看政法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409.96万件,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75.3万人,提起公诉163.1万人。”“十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11.7万件,涉及14个法定领域。”……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连续两年出现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而报告中的典型案例具有“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独特示范效应,记录着检察机关一年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印记。
有力震慑违法犯罪
【报告摘要】依法从重从快批捕、起诉驾车冲撞行人的樊维秋、校园持刀杀人的徐加金等极端恶性案件凶手,震慑犯罪、安定人心。
【解读】2024年11月11日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驾车冲撞行人案件,造成35人死亡、43人重伤。11月16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樊维秋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5年1月20日,樊维秋被执行死刑。
【感言】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王立琴:案件发生后,最高检有关院领导、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珠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带队驻珠海加强指导,珠海市检察院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及时与公安机关建立专案对接机制,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从重从严从快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犯罪。三级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确保了案件诉讼程序顺利推进。
从案内到案外,检察机关深入查明樊维秋家庭关系、经济状况,提取涉案物证、书证及电子数据,广泛寻找目击证人,通过其婚姻状况、与女友的交往、贷款及日常消费记录等充分证明其犯罪动机;精心设计讯问提纲,揭示其扭曲心态与混乱逻辑,摧毁其虚妄的“正义感”。2024年12月27日,法院依法判处樊维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樊维秋当庭鞠躬谢罪,认罪悔罪。
捍卫英雄烈士荣光
【报告摘要】多名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烈士肖像、名誉和荣誉,重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捍卫烈士荣光,弘扬英烈精神。
【解读】2023年底,重庆检察机关接到来自“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的线索,反映部分自媒体博主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帖文、视频,将刘国鋕烈士的肖像照错用、滥用在军统特务徐远举的人物介绍中,损害英烈名誉。经核实,重庆检察机关锁定了涉案自媒体博主的真实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其公开赔礼道歉、作出更正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并发布烈士事迹正面宣传视频恢复名誉。涉案自媒体博主对检察机关所提诉讼请求全部认同,删除全部侵权视频,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并制作、发布了刘国鋕烈士宣传视频。
【感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梁琴:红岩英烈革命事迹和精神在重庆地区传播广泛,是山城大地鲜明的红色标识。审查起诉期间,我院又以刘国鋕、车耀先、陈然等红岩英烈的照片作为图片搜索对象,检索出50余条错用、滥用红岩英烈肖像问题。对此,我院联合重庆市委网信办、重庆红岩革命历史文化中心推动建立红岩英烈肖像网络使用保护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有力维护红岩英烈的名誉,大力弘扬红岩精神,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抽丝剥茧抓获真凶
【报告摘要】侦查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彭某父子提请批捕,江西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二人作案,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真凶终被缉拿归案、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让犯罪者难逃法网,让无辜者不受追究。
【解读】2023年7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彭某甲、彭某乙父子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审查发现彭某甲的供述和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疑点,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反复审查通往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发现不排除另有他人进入案发现场的可能性,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及收集相关证据后,最终锁定真凶彭某丙。2024年11月,彭某丙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限制减刑。
【感言】乐平市检察院检察长胡捷:在这起案件办理中,我们注重通过证据合法性审查带动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审查,注重从客观证据中挖掘隐蔽案件信息,用客观证据验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从传统的案卷审查转变为亲历性审查,通过“沉浸式”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高质效履职。同时准确把握法律监督的新要求,不仅对侦查活动进行实质监督,还要对无辜者及时建议终止侦查,切实做好释法说理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后半篇文章”。
亲历性司法提升质效
【报告摘要】马某抢劫他人银行卡、逼索密码,将其杀害后逃离现场,提取现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最高检复查该案,补充关键证据,以抢劫罪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解读】2024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抢劫案公开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将马某犯盗窃罪改为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时赔偿被害人亲属2.7万余元丧葬费。
【感言】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李豪:这是一起发生于2015年5月的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十分注重亲历性审查,先后两次提讯马某,实地查看被害人生前所住小区、经营的鞭炮铺、马某家、马某取款、埋尸地等重要涉案场所,进一步增强了直观认识和判断。与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就其中的技术性证据问题一一反复沟通,进一步释疑解惑,指导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做好相关补证工作,排除本案疑点。本案系被告人零口供案件,又无目击证人,案件的成功抗诉和改判,对如何通过间接证据定案、如何排除“合理怀疑”、如何利用技术性证据办理案件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有逃必追有赃必缴
【报告摘要】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外逃27年的屈健玲贪污案,指导广东检察机关对“百名红通人员”刘昌明关联案追缴境外赃款1676万美元。
【解读】屈健玲涉案潜逃境外27年后被缉捕遣返,成为党的二十大后首名被成功遣返的“红通人员”。1995年,屈健玲伙同他人,通过伪造银行定期储蓄存单、变造银行进账单、伪造银行公章等方式,骗取人民币8700万余元,案发后潜逃国外。2022年,屈健玲被遣返回国。经层报最高检予以核准追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屈健玲提起公诉。法院对屈健玲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屈健玲认罪服法不上诉。
【感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李丹:屈健玲贪污案是全国首例监察机关报请核准追诉案件,也是国际执法合作的典范案例。鉴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尚无职务犯罪案件报请核准追诉先例,在把握追诉时效和刑法效力、监委报请核准追诉程序及标准等方面的法律适用较为疑难、复杂。为此,我们与监察机关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审查事实证据,注重开展释法说理,听取被害单位意见,加强检察一体高质效办好案件。本案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的坚定决心,体现“有逃必追、有赃必缴”的鲜明态度。
本报北京3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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