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灵活调整激励与公平之间的动态关系  第1张

辽宁大学法学院汤闳淼在《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新就业形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法理与规则构造》的文章中指出:

如何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广受关注,尤其是提升养老保险制度对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可及性,成为数字劳动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为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企业创设社会养老保险团体型风险共同体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但在参缴实践中,新就业形态群体因跨平台就业、跨区域流动性强以及收入波动较大,与现行单位参缴规则存在显著不适配性。用工关系、劳动控制方式及报酬支付形式的变化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矛盾,以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现行缴费标准无法体现新就业形态个体劳动贡献与保险给付的对价性。就业用工和劳动报酬形式多样化,工资内涵和形式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不再适合作为缴费核算的法定概念。因此,基于劳动贡献对价性和对广义视角所得收入的理解,构建灵活、公平、可持续的参缴规则,是确保这一群体养老权益的重要保障。

以“生活主体”理论、保费与给付的对价性以及因果原则作为重塑养老保险制度的学理基础,可为我国新就业形态人员的个人参缴规则创新提供理论支撑。实践中仍需要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在平衡劳动贡献与风险共担的基础上,灵活调整激励与公平之间的动态关系,逐步突破理论和实践中的核心难点,为新就业形态养老保险个人参缴规则的建构奠定坚实基础。在具体规则构建层面,首先,建议将其养老保险主体地位与传统灵活就业人员加以区分,选择个人自行缴费与平台代扣代缴相结合的方案,以弥补参缴程序的不足,可以更好地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多样化特征,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目标。其次,设计以所得收入为基数的定额分档保费制度。最后,增加可间断累计缴费期限的规定。为更好适应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工作特点和缴费能力,确保其在多变的就业环境中能够持续积累养老保险权益,需建立灵活的可间断累计缴费规则;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就业状态不稳定性,需建立一套明确的缴费期限中断或缴费豁免机制,以保障其基本养老权益并兼顾制度公平;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未能达到全额缴费的情况,可尝试通过补偿机制以平衡其缴费权益,保障其养老保险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