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赓续红色血脉 传承红色基因 弘扬红色文化
贵州出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法治日报记者 王家梁
法治日报通讯员 田胜平
为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弘扬伟大建党精神、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前不久,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
“明确建立红色资源分类、认定、名录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充分挖掘和展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提到《条例》的亮点,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一一道来。
赓续红色血脉
贵州,是一片红色的土地。红军长征时在贵州活动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目前,贵州已公布第一批、第二批不可移动文物共780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363处,国防教育基地58处;还有各级各类纪念设施(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红色资源。
由于红色资源大多地处革命老区、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还存在协调机制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保护措施不完善、研究阐释和展示陈列水平不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旧址、遗址以及重要档案、文献等红色资源,尚未纳入文物保护名录等问题。
2024年1月6日,贵州省委召开专题会议,对提升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水平和红色文化整体呈现水平进行安排部署。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制定《条例》纳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保证立法质量效果作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工作专班分阶段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并先后赴贵阳、遵义、铜仁、黔东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活动,梳理分析贵州红色资源特色、分布情况、保护现状、保护基本要求等,明确了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为确保《条例》立得住、有特色、可操作,领导小组还多次召开专题会、座谈会、改稿会、论证会,充分吸纳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概念界定、适用范围、保护措施等进行研究论证。
明确刚性保护
红色资源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保护是首要任务。《条例》共7章45条,专设“保护管理”一章,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有关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要求。
《条例》规定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了红色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履行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等责任。
关于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条例》明确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取得批准。
对濒临灭失、毁损或者存在坍塌、损坏、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红色资源,《条例》规定,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党史、档案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对散落民间的手稿、书信、口述记忆、红色歌谣等红色资源,应当加强抢救性保护。
《条例》还规定了在进行工程建设、农业生产或者其他作业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红色资源或者疑似红色资源的,应当主动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条例》鼓励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文档、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
加强传承利用
听着冲锋号,穿越敌人的封锁线;冒着大雪,翻越皑皑雪山;合唱《歌唱祖国》,见证红军会师的伟大时刻……只要你走进“红飘带”,就可以沉浸式重走长征路,体验极度震撼。
“红飘带”的正式名称是贵州长征文化数字艺术馆,是全国首个以长征为主题的全域行浸式数字科技体验馆,开业一年累计接待游客超100万人次,被许多游客作为打卡贵州的第一站,创造了红色旅游如何拥有大流量的贵州样本。
“红飘带”只是贵州加强红色资源传承利用,注重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体验式、沉浸式等多种形式展览展示,对红色资源活化利用的一个生动缩影。
《条例》设“传承利用”专章,强调要坚持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的生动教材,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以及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实施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改革开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和新时代贵州精神等的研究阐释,发挥红色资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作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
贵州红色旅游资源富集,《条例》第二十九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旅游,深化红色旅游区域合作,促进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森林康养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良法贵在落实。”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宣传好、施行好《条例》,依法推动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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