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1日讯 记者董凡超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检例第219号案例等4件最高检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重点打击领域,引导警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融资、合法交易、诚信经营、履职尽责,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据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介绍,针对新型证券产品的刑法适用问题,检例第219号案例明确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立法目的和现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将私募债券纳入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范围。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隐蔽、真实财务数据无法获取等问题,检例第220号案例明确在无法获取原始生产经营数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依法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审查与运用,利用科学方法还原真实生产经营场景。针对内幕信息认定的标准问题,检例第221号案例明确了根据证券法规定的“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与“尚未公开”两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的基本规则。针对操纵证券市场升档标准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操纵情形新旧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规则。这些规则的确立,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示范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