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官欧阳晔知端州,有桂阳监民争舟殴死,狱久不决。晔出囚,饮食之,皆还于狱,独留一人。留者色动。晔曰:“杀人者,汝也。”因不知所以然,晔曰:“吾视食者皆以右手,汝独以左。今死者伤右肋,此汝杀之明也。”囚乃伏。

——《棠阴比事·欧阳左手》

解析:古代察狱之术与治狱精神

“欧阳左手”一案出自宋代桂万荣所著《棠阴比事》,本案在欧阳修《尚书都官员外郎欧阳公墓志铭》及郑克《折狱龟鉴》中亦有记载。《棠阴比事》是继《疑狱集》和《折狱龟鉴》后,又一中国古代明断疑案范例选编。这些文献从各方面总结了历代决疑断狱和法医检验的经验,凝结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反映了古代司法者的技艺和智慧。“欧阳左手”一案所采用的察狱之术与体现的治狱精神,对现代审判实践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察狱之术:查情与据证

古代察狱之术种类繁多,本案司法官主要运用了“五听”和勘验鉴定法。所谓“五听”,是指在审讯时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进行察言观色,揣摩对方心理活动,来判断疑犯供述真伪或推断其是否实施了犯罪。由此所引申出的“谲术”,也是古代常用的侦破手段,指在对案情有一定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利用疑犯趋利避害、畏罪、侥幸、麻痹等心理特征,巧设陷阱使其自曝其短,以疑犯身体情态的自然流露为线索侦破案件。而勘验鉴定法,是指司法官对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人体等进行勘察和检验,以发现犯罪证据或破案线索。我国古代勘验鉴定技术在宋代进入鼎盛时期,宋慈编写的《洗冤集录》堪称集大成者。“欧阳左手”一案便是综合运用上述察狱之术的成功范例。司法官欧阳晔先是通过勘验鉴定查明死者伤在右肋,作出凶手可能系左撇子的推断;进而巧设饭局使疑犯放松警惕,暴露原有习惯;最终“留者色动”,真凶认罪伏法。

虽然古代司法审判中允许“刑讯”,但也可能屈打成招,造成冤错案。“欧阳左手”一案中,欧阳晔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通过事先翻阅尸检报告了解案情,从伤及右肋而死这一线索推断出凶手可能系左撇子,进而巧设饭局抓住真凶。同为《棠阴比事》所载的“惟济右臂”一案则有异曲同工之妙,两者常被相提并论,传为美谈。绛州知州钱惟济查明疑犯是个左撇子这一线索,符合“刀口上轻下重”这一验伤结果,进而确定疑犯系自己用左手砍伤自己右臂以诬陷他人。上述两案均体现了古代司法者对证据的重视,反映了在证据的查明与使用上的智慧。现代刑事司法的过程是一个运用证据重建案件事实的过程,亦是一个理性的证据裁判过程。严格全面地审查证据,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内在要求。古代司法官断狱所用的讯问技巧以及对逻辑学、心理学的运用,对今日刑事侦查、审判工作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司法实践中务必树立“证据为王”的理念,持续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审查,恪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2.治狱精神:司法者的品德与才能

优秀的司法者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如《棠阴比事》序言中所言:“凡典狱之官,实生民司命,天心向背、国祚修短系焉,比他职掌,尤当谨重。”欧阳晔面对“狱久不决”的疑难复杂案件,勇于迎难而上,抓住关键细节,敢于另辟蹊径,进而侦破陈年积案。纵览古代文献中所记载的断狱奇案,古代优秀司法者身上无不闪烁着为人称颂的治狱精神:心怀百姓的高度责任心,攻坚克难的勇气决心,善于思考钻研的精神,观察敏锐细致入微的作风等。这些品质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值得我们永远传承与发扬。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对司法者的能力品格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一名优秀的司法者必须精通法律,通晓法理,对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能信手拈来、运用得当。唯有如此,办理案件才能得心应手、举重若轻,尽显公平正义。其次,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法律的创制,本质上是对社会生活抽象化的过程。办案的过程同时也包含了对人性的洞察、对生命的体验以及社会生活常识的运用。“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司法者需要处处留心、用心积累。最后,要有司法为民的情怀。面对疑难复杂案件,要勇于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努力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守护一方平安。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