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志佳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民事诉讼、执行案件居高不下,该类案件的诉讼、执行周期长,要花费很多人力、财力、时间成本,不少相关案件长期积压,成为金融机构、基层法院共同面临的难题。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贷前调查缺位,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够;贷后检查不力,对担保物毁损或借款人还款能力明显下降不知情不止损;签订合同不规范,该解释的不解释,该说明的不说明,甚至有违法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自行催收义务不落实,未穷尽催收手段,将诉讼作为维护金融债权的主要甚至唯一手段;诉讼准备不充分,证据材料不够充分,对诉讼代理人该授权的不授权,或者原本可以在执行立案之前和解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等。

为预防纠纷发生,妥善化解纠纷,应该多措并举,才能有效应对金融借款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态势。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严把信贷关口。审慎放贷,加强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严格把控贷款人是否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严格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规范贷款行为。规范借款合同尤其是格式化借款合同,依法依规控制贷款利率。

压实催收责任。金融机构要教育员工以维护金融安全为己任,形成常态化催收机制,明确催收人员职责,确保每一笔借款都有人跟踪监督,规范催收程序,提升催收水平,明确催收奖惩措施。

拓宽清收渠道。对于无法清收的,在依法诉讼的同时,要拓宽清收渠道,如通过基层政府、村委会清收;同时要充分利用“法院+金融”诉前调解平台,将金融借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加强诉讼准备。通过诉讼清收的,诉讼前算好账举好证,做到心中有数;通过自己调查就能够确认贷款应当核销的,可以自己调查后核销,不必一概通过诉讼程序;要合理授权诉讼代理人,确保一次诉讼就能解决的问题不要通过几次诉讼解决,尽量不进入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要认真审理、执行好每一件金融借款民事案件;在办理金融借款民事案件中加大以案说法力度,力争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的涉案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诉前调解、诉讼立案、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案涉债务人有他案被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依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金融机构的申请直接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该证明作为核销债权的依据。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