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重裁判费用的合理征缴  第1张

武汉大学法学院占善刚在《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法定范围:理论廓清与规范检讨》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民事诉讼奉行有偿主义,诉讼费用由此成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实质意义上讲,诉讼费用应涵盖当事人及法院进行具体诉讼活动的全部必要成本,即法院代表国家在具体案件中行使审判权的公共成本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私人成本,此一方面乃法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贯彻有偿主义的理想状态,另一方面对诉讼当事人为权利伸张或防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给予观照。但囿于复杂的现实考虑与价值权衡,诉讼费用客观上无法全面反映诉讼活动的成本,只得交由立法机关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诉讼费用的规范构造,进而推导出形式意义的诉讼费用。因此,民事诉讼费用的客观范围基于诉讼费用的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分化为民事诉讼费用的实质范围与民事诉讼费用的形式范围,前者以理论上应纳入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或法院开支为内容,后者则以一国诉讼费用法或民事诉讼法通过例示列举或限制规范确认的当事人或法院开支为基准,两者在逻辑上通常呈现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国家为解决当事人间私权纠纷而设置的程序,由此形成法院与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间的双重法律关系。法院代表国家在具体民事案件中行使审判权的成本遵循有偿主义法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成本作为诉讼费用是基于有效权利保护、自我答责与引致原则的要求。

诉讼费用一方面反映着国家与诉诸司法的公民之间的公法关系,另一方面体现着对抗式程序构造中平等当事人间的私法特征。相应地,民事诉讼费用的客观范围包含公法费用与私法费用两部分,揆诸域外法治国家的理论与立法经验,民事诉讼费用主要分为裁判费用与裁判外费用。裁判费用,又称法院费用、审判费用,是由一国诉讼费用法所规定的公法费用,反映法院在具体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成本,具体包括规费与垫付款项两部分;裁判外费用,又称法院外费用、审判外费用,承载当事人处理法律纠纷的私人成本,可细分为直接费用与准备费用。

检视我国诉讼费用法定范围的既有规范,其主要存在裁判费用法定范围失之过狭和裁判外费用制度性缺失的双重症结。鉴于此,应有序扩展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定范围:一方面,充实民事诉讼法的指引条款,规范裁判外费用的法律实施;另一方面,完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收费范围,注重裁判费用的合理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