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建言反网络暴力立法  第1张

□ 前沿聚焦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日前,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反网络暴力立法推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围绕反网暴立法中“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各方主体责任的确定、监管机制的合理设定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度探讨,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40余名专家学者应邀参会,为反网络暴力立法建言献策,明确反网络暴力立法重点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办法。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主持,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有关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同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艳红分别致辞。王锡锌认为,网络暴力治理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实践中存在三大问题:其一,目前国家与社会对网络暴力侵害法益的认知不足,网络暴力侵犯的法益不仅是相关个人法益,更是侵犯了网络空间秩序、网络社会的安全感等社会法益,因此网络暴力的治理模式要向公法治理模式转化。其二,当前网络暴力的协同治理结构不完善,网民在网络上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属于“动用私刑”,这有损国家权力和刑法正义,应主张国家公权力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网络生态的治理。其三,当前网络暴力治理法律法规存在零散化、位阶低的问题,反网络暴力立法具有现实需求。刘艳红以“坚持领域立法 统筹推进以网络暴力为代表的小快灵立法”为题,阐述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重要性和推进以反网络暴力为代表的小快灵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反网暴立法中‘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专题由《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易明群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付立庆,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徐彰,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作主题发言。为了防止“对网暴的批评反而演化成网暴”的怪圈,网络暴力的概念需要明确边界、避免泛化,在网络暴力的定义过程中要考虑多种利益平衡要素,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网络暴力的对象、网络暴力的形式等问题,为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首先,研讨会围绕“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过程中是否将企业作为网暴对象展开交流,有学者认为现阶段反网络暴力立法不应纳入针对组织实施的暴力,应当先由规范性文件单独针对组织实施的网络暴力进行试点规定,而不是由高层次的法律直接进行规范。其次,研讨会围绕反网暴立法规制的网暴类型展开交流,有学者认为除现有政策文件和法律规范列举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型网暴行为(信息)之外,煽动实施网暴等行为也应纳入网络暴力的范畴。然而另有专家认为应谨慎增加现行立法之外的其他类型网暴,避免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造成司法适用的紊乱。最后,研讨会一致赞同反网暴立法采取“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建议将“网络暴力”的概念初步界定为: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煽动滋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和扰乱正常网络秩序的行为。并强调在此基础上还需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相关要件予以明确,并逐步探索建立一个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区分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等不同的信息,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良信息谨慎运用法律强制追究其责任,以便于能够实现平台和相关部门的协作治理。

“反网暴立法中各方主体责任的确定”专题由《中国法学(英文版)》副编审李杰思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杨柳、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冀洋、快手科技诉讼总监田磊、抖音集团抖音产品法务副总监吴雨桐作主题发言。首先,研讨会围绕平台的责任类型展开交流,有学者指出当前的法律法规在平台的责任方面虽然规定较多,但是相关条款中仍然存在许多不明晰的地方,这影响压实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责任,平台应具有事前监管、事中审核和事后处置的全流程责任。另有专家从实践出发提出平台在甄别网暴信息时存在实际困难,进而主张平台的定位应当回归至民法典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平台应当是协助维权和证据的维护者。其次,研讨会围绕特殊主体的责任类型展开探讨,有学者指出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大V、报纸媒体等常常起到主导作用,但是当前的网络暴力治理对于此类起主导作用的主体的责任规定不明确,对此需要进一步明晰。另有学者指出MCN机构可能组织、推动网暴事件的发生,然而当前直接规定MCN机构反网暴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较少,MCN机构在反网暴立法中是否需要作为单独规制的主体值得研究。最后,研讨会围绕反网络暴力立法中各方主体责任的类型展开交流。与会专家学者均强调在反网暴立法中明确网暴各方主体的责任,综合考虑网络暴力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影响性等多种因素,从而合理配置各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且需要理顺三种责任的关系,就责任类型而言,民事责任大于行政责任大于刑事责任,就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而言,民事责任是第一位、刑事责任则是最后的防线。

“反网暴立法中监管机制的合理设定”专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邵俊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孙道萃、新浪微博法律业务负责人王鼎元、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柳作主题发言。一方面,研讨会围绕监管部门的监管机制设定展开探讨,有学者指出监管部门的网络暴力监管机制应该由常态化和具体的监管机制结合、直接和间接监管机制结合,常态化的监管机制要求事前预防和直接监测预警等方面,具体的监管机制包括技术性监管机制和事后的监管机制。也有学者指出协同共治基本原则要求网络暴力治理必须贯彻内外监管的原则,内部监管包括文化、公安、旅游相关部门的分工协作与协同共治,外部监管则涉及行政与司法的贯通问题,需要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双向衔接,以形成行政与司法的完整闭环。另一方面,研讨会围绕平台的监管机制设置展开探讨,有专家强调平台要积极执法,在具体的监管方式上通过及时推送政府公告、舆情通报等方式阻断网暴事件的发展。另有学者指出平台的监管机制既要进行常态化的监管,也要对即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进行监管。在监管方式方面,推进社会各主体之间的积极协作,引入社会力量的参与。总之,研讨会强调在反网暴立法中构建公私协同的网暴监管机制,细化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划分,避免责任的模糊与推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夏伟主持闭幕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认为,网络暴力治理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的对话,跳脱单一视野看网络暴力,信息化时代部门立法的思路依然需要,领域立法也要提倡,稳健立法的风格依然有价值,小快灵立法也不能回避,专家学者应该为反网络暴力立法的早日实现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