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陈磊

“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公报提出。

多位专家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解读说,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公报提出这一任务,既是应对腐败跨境流动的具体举措,也是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建议在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的基础上,为反跨境腐败提供制度支撑,尽快出台反跨境腐败法,健全反腐败国际立法。反跨境腐败立法需要明确跨境腐败的定义、范围、罪名等,依法惩治跨境腐败行为,同时还需要将预防性举措作为立法内容体系构建的重要方面。

加大跨境腐败治理

时间拉回至2022年3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当年反腐败工作,启动“天网2022”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该办公室的名称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设立于2014年6月。

受访专家指出,“天网2022”行动与往年不同的是,在持续推进追逃追赃的同时,聚焦跨境腐败治理。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认为,在这背后,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跨境腐败治理。

他解释说,在传统经济社会中,腐败往往发生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本土,但随着一些跨国企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其为了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在跨国业务拓展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并且不断蔓延,形成了早期的跨境腐败,跨境腐败也由此成为需要国际合作治理的全球化议题。

“在我国,国内企业不断走向世界,跨境腐败也开始出现,观察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其中不乏一些跨境腐败案件,有些案件甚至呈现出境内腐败与境外腐败交织的特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全方位推进,党中央将跨境腐败治理纳入反腐败斗争布局之中。”宋伟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廉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剑波认为,跨境腐败,即腐败行为突破国界限制,在国际或跨国环境中进行的腐败活动。其通常涉及跨国公司、政府官员以及中介组织等多个主体。

据他观察,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完善跨境腐败治理工作机制,持续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例如,把廉洁建设贯穿“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全过程;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动通过《关于加强执法合作、拒绝腐败避风港的北京共识》等。

王剑波认为,在这种背景下,“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既体现了反腐败斗争所具有的国际视野和战略布局,也释放了要集中力量查办跨境腐败案件的信号。这也是我们对腐败问题国际化趋势的积极回应,可以促使各国间形成反腐败合力,提高惩治腐败的精确度与威慑力。

在宋伟看来,“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既是应对腐败跨境流动的具体举措,也是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

反境外腐败挑战大

受访专家提醒,由于跨境腐败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治理跨境腐败实践也面临诸多挑战。

宋伟举例说,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有序发展和不断壮大,如何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和有效防范应对外部风险,确保国有企业“走出去”发展过程中始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重大腐败案件的底线,这是国有企业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王剑波认为,当前对跨境腐败治理的强调,是着眼于新形势下腐败治理的迫切性和复杂性。源于跨境腐败的隐蔽性和跨国特征,跨境腐败的治理面临一些挑战。例如,随着当前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国内腐败的空间被压缩,使得一些腐败分子企图通过跨境手段逃避法律制裁,但目前的治理手段、法律依据等尚未及时跟上。

在他看来,国际合作机制不完善也是一大障碍。尽管我国在多边和双边层面积极推动反腐败合作,但与某些国家在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上的差异,导致跨境协作的实际效果受限。例如,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少国际合作方面的配套规定,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等问题。此外,信息共享和证据互认的不足,也增加了跨境腐败案件办理的难度。

宋伟认为,在当前反腐败国际合作中,跨境腐败治理之所以存在诸多难点,根本原因在于各国之间法律制度不相衔接。由于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差异,不同国家对跨境腐败行为的认定和理解具有很大差异,这些方面反映在立案标准以及量刑尺度等方面更是大相径庭,如何在反跨境腐败立法中统筹应对这些差异便成为关键问题,比如对于腐败主体的认定。

据他观察,从实践角度看,在我国现行的跨境腐败治理相关制度中,更多体现了对腐败行为的惩治,缺少跨境腐败预防性措施,现有对预防腐败的约束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制度中,缺少集中性的法律规定。由于缺乏对跨境腐败行为的针对性约束,在治理跨境腐败和反腐败国际合作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

他认为,应对跨境腐败带来的挑战,需要推进反跨境腐败立法。具有刚性约束的反跨境腐败立法,不仅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引导更多企业重视廉洁合规工作,也有利于捍卫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亟须提供法治遵循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反跨境腐败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出台反跨境腐败法”的明确要求。

受访专家认为,出台反跨境腐败法,可以为反跨境腐败工作提供法治遵循。

宋伟建议,反跨境腐败立法应坚持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主要依据,充分结合中国特色和实际情况,深入总结《北京反腐败宣言》《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等一系列多边合作机制的经验,将其融入法律条文中,为反腐败国际合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制度动力。

“还应当将预防性举措作为立法内容体系构建的重要方面。跨境腐败治理实践以及国际经验表明,在反跨境腐败中不仅需要有明确的惩治措施,还需要构建完善的预防体系,惩防并举,从而促进企业建立预防跨境腐败的完备程序。”宋伟说。

在王剑波看来,反跨境腐败立法应当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国反跨境腐败的经验,针对我国反跨境腐败治理的重点进行制度设计,为国内反腐败和涉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他认为,反跨境腐败立法的核心目标是解决跨境腐败行为的复杂性与国际合作的问题。因此,立法重点是解决跨境腐败行为法律适用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跨境腐败的定义、范围、罪名等,依法惩治跨境腐败行为,比如失职渎职、贪污贿赂、利益输送等行为。

“在制度设计上,反跨境腐败法将通过扩大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对跨境腐败行为的追责标准,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司法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证据互认机制,重视追踪和冻结跨境腐败资金,完善金融监管和反洗钱措施,打击腐败资金的跨境流动,形成全球反腐败治理合力。”王剑波说。

宋伟呼吁,反跨境腐败立法还需要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紧密衔接,充分考虑法律的实施以及与法律相关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