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马利民
近年来,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立法工作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将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些措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上升为立法制度规范,2024年6月出台《成都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基本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着力推进地方高质量立法。
应运而生
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标准》旨在进一步提高成都市地方性法规质量,是完善地方立法机制的探索创新,有助于确保地方性法规符合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操作性等质量标准,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修改后的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都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作为重要内容。成都市人大及时全面修改《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但作为“管法的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仍需要出台系列配套措施予以贯彻落实。
此外,成都市近年来陆续出台《关于完善地方立法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工作协同推动立法质效再提升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措施,逐步确立起草单位打好法规“底子”,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完善法规“里子”,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司法局收好法规“口子”的分段领跑、全程参与的协同分工机制。但实践中发现,只有协同分工机制还不够,立法各环节、各单位对法规起草、审查和审议的工作标准不统一问题,已成为制约立法质量提升的重要原因。《标准》的出台,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
直击要害
《标准》针对立法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操作性等5个方面问题确立的38项具体标准,是法规起草单位自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审查及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和审议的统一判断标尺。
《标准》的实施成效,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过程得到生动诠释。
在该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过程中,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有关意见研究发现:合法性方面,个别条款可能存在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情形;适当性方面,个别章节条款内容与本市相关法规重复较多;规范性方面,部分条款直接重复上位法内容;操作性方面,部分条款问题导向不够鲜明,对一些重大问题未形成解决措施。因此,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坚持质量至上原则,推迟原定于2024年4月的二审时间。其后,成都市人大、市政府有关机构(部门)通力协作,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针对发现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认可,而后于2024年6月、8月提请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二审、三审并表决通过,9月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标准》从成都实际出发,以近年立法案例剖析为基础,以立法法和四川省、成都市立法条例为依据,对标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相关立法工作要求,通过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将有力推进成都市依法治市的进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成都提供法治保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王蓓说。
实施有力
《标准》是在立法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逐步形成的,也在接受着实践的检验。
“《标准》的实施,准备工作扎实。在全面剖析立法工作经验成效、问题短板的基础上,报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组织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进一步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形成合力。”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标准》出台后,相关环节自查、审查、审议法规草案,均对照《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并在相应报告中书面说明。
《标准》的执行,实现管理闭环。提前介入阶段,专委会或者常委会法工委发现法规草案不符合工作标准要求,则及时书面提示起草单位等机构修改完善。送审阶段,专委会发现送审材料不符合工作标准的,则及时书面提示起草单位等机构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仍不符合工作标准要求的,建议暂不纳入常委会审议议程。二审和三审阶段,法制委发现法规草案依然不符合工作标准的,提出书面意见,发送有关专委会、司法局、起草单位认真研究、配合修改。
《标准》的运用,充分凝聚共识。《标准》出台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按程序印送10个专委会、49个市级部门和20个基层人大,并发送全市2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59名立法咨询专家。其后,征求立法意见反馈中,市级部门、基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咨询专家等除了常规意见反馈外,还结合《标准》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凝聚了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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