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方飞

为提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精准性、规范性,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了7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对外发布,相关案例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和行政审判在强化公益保护方面的独特价值。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处于维护公益的第一顺位,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一旦不依法履职或怠于履职,就违背了国家和社会对相应行政权力设置的初衷,可能对公益造成侵害或使公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发挥公益之诉、协同之诉、督促之诉的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这批典型案例是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的“代表作”。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也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共利益。比如,在一起检察机关诉地方住建部门不履行燃气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中,针对当地某小区燃气工程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向本应履行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住建部门逾期未回复履职情况,对前述违法行为也未依法处理。检察机关遂以住建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住建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请。

考虑到涉案违法现象具有普遍性,法检两院还在系统梳理燃气工程建设领域监管漏洞的基础上制发联合建议书,并抄送当地市委、市政府,助推建立了燃气工程质量监管长效机制,这种同向发力充分发挥了两院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燃气工程领域公共利益的应有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职权并不是替代行政执法,其也并不直接提供行政服务产品,行政机关仍是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者。因此,对于燃气管网运行情况及燃气工程报建审批、质量安全、施工资质开展专项整治,还是需要由住建部门来完成。

再如,在一起检察机关诉地方邮政管理部门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中,由于辖区快递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收件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作去标识化处理,会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于是检察机关向当地邮政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快递市场安全监管职责。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当地邮政管理局通过约谈、责令改正等方式促进企业整改。不过,检察机关实地调查后发现,部分快递企业仍未全面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依然存在,遂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就这起案件来说,行政机关并非完全不作为,而是未依法完全履职。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判决生效后,邮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快递企业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并在全市全面推进落实隐私运单,有效消除了快递行业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由此可见,通过提起这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压紧压实了行政机关的责任,而且推动当地形成了快递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这一案例也给行政机关提了个醒,法无授权不可为,但法定职责必须为,且需全面依法为。

作为一名公益诉讼检察官,笔者认为,“两高”联合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方式,有利于指导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也会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助力。同时,这些典型案例也为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具有司法共识的实践样本。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法已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可以预见,未来检察公益诉讼法经法定程序通过后,将为指导公益诉讼办案实践,提高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也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