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董凡超

李某拿到欠条那一刻,心情一片灰暗,只见上面写着:“今欠到梓潼县双峰乡某村杨某修路建材款共计37万元整。”

他当即拒绝承认欠建材款金额并称:“我老婆在管账,现在得了癌症,正处于生死关头。我现在无法和你对账。”

对面的杨某思索一阵,说道:“那我在欠条上加上‘错账包来回’,等你有时间我们再细算。”

李某遂在欠款人名字处捺指印,他的余光扫过欠条下方的落款时间:2013年7月12日。他和杨某都没有想到,这次的面谈是双方之后十年里无数次对话中最心平气和的一次,更没有想到两人会因为这张欠条背上沉重的诉累。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接到了杨某围绕这笔纠纷的复查申请,通过抽丝剥茧式的实地调查,还原了事情真相,并在前不久当面把案件事实厘清,把法律适用讲透,驱散了多年缠绕在李某、杨某心头的阴霾。

十年纠葛难两清

2014年2月,杨某以李某为被告,起诉至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拖欠工程材料款37万元及利息。

杨某主张,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李某承建游仙区玉河镇三个村社共计2.8公里乡村道路,杨某负责提供沙石、水泥等建材。

案件先后经游仙区法院一审、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李某应根据欠条载明金额向杨某支付材料款,判决李某向杨某支付材料款3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申请对李某强制执行,得款26万余元。李某不服,先后申请再审、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均未获支持。第一轮诉讼,杨某胜诉。

因李某不断申诉,绵阳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5月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7年7月将本案发回游仙区法院重审。游仙区法院报请绵阳市中级法院提级管辖。绵阳市中级法院对案件提级审理,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案涉道路建材造价进行鉴定。绵阳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道路建材造价总金额为42万余元,减去黄某等人提供建材款18万余元和杨某已领取材料款32万余元,应认定李某不欠付杨某材料款。因此,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杨某不服,先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亦未获支持。第二轮诉讼,李某胜诉。

后李某申请执行回转,但因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回转未能到位。

一体履职明案情

2022年,杨某向最高检民事检察厅申请复查,并提交李某签名捺指印的《支付方案》作为新证据,认为重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确有错误。

《支付方案》载明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为欠条出具时间之后;内容为:“1、三条道路补助金额合计36万余元。2、2014年1月支付杨某18万元。3、余额18万余元,支付给李某,用于支付吴某等人所有未付款项。4、三处工程如有未付款项由李某全部支付,与杨某无关。5、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杨某复查主张,《支付方案》是双方后期对账形成,李某未按《支付方案》约定向其付款。因《支付方案》一直存放于其前妻处,直至本案重审二审判决作出后,才取回《支付方案》,故在本案诉讼中未能提交。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组织精锐力量,与技术部门一体履职,纵深推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因本案诉讼过程复杂,承办检察官调阅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三级法院四次实体审理本案的卷宗,不断推进案件办理。”最高检民事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李大扬表示,如果可以认定《支付方案》的真实性,则可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故,杨某在检察监督阶段提交的新证据《支付方案》中李某签名的真实性,是本案的核心焦点。

为准确查明案情,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协调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检察技术中心)与当地两级检察院共同配合,组织开展远程视频听证,对案件事实及《支付方案》真实性等调查核实。

听证过程中,双方对《支付方案》真实性各执一词。杨某坚定主张《支付方案》中签名为李某本人书写,但李某坚决否认签名真实性,并提出不清楚《支付方案》具体内容。

案件先后提交办案组、厅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均认为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但鉴于李某明确否认《支付方案》中签名的真实性,应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为此,最高检民事检察厅会同检察技术中心派员赴绵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办案检察官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及《支付方案》形成情况。杨某、李某均表示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对《支付方案》真实性仍各执己见。谈话间,在办案人员询问杨某、李某生活状况时,杨某、李某的眼眶渐渐湿润,均表示目前生活非常困难,希望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处理案件。与此同时,检察技术人员对李某签名笔迹作现场采样,并组织其辨认在本案诉讼、检察监督环节签名笔迹。

最高检检察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支付方案》中李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并组织专家论证,作出鉴定意见:认定《支付方案》中李某的签名是其本人书写。检察技术中心物证技术处副处长张磊表示,因李某文化水平不高,书写水平较低,签名字迹不稳定、变化较大,通过比对他在不同阶段的签名和现场签名笔迹,慎重作出结论。

司法如察人之疾,唯有亲力亲为,方能精准识病、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办案团队坚决贯彻最高检党组‘走出案卷,走出办公室,走出检察机关’的要求,充分有效运用调查核实权,先后运用调阅卷宗、检察听证、调查询问、司法鉴定等调查核实手段,不断增强案件办理亲历性,有效查明案件事实。”最高检民事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张驰说。

释法说理解心结

承办检察官向杨某、李某告知鉴定意见及检察机关认定事实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并认可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通过充分释法说理,检察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如提出抗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使其对案件审查处理走向形成明确预期。因前期绵阳市游仙区委政法委已通过司法救助方式为李某弥补部分损失,如检察机关就本案提出抗诉,杨某已得执行款26万元应有8万元被执行回转,李某只能取得该8万元执行回转款,双方均应退回多余款项。承办检察官在释法说理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和解工作,希望李某撤回执行回转申请、杨某撤回检察监督申请,并以此为契机,为双方多年纠纷积怨画上圆满句号。

考虑到杨某和李某均已年逾六旬且无固定收入,李某丧偶后独自生活且因生活困难已办理低保,杨某在执行回转中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为纵深稳妥化解纠纷,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游仙区委政法委沟通协调,进一步实质性化解本案矛盾;鉴于李某已同意撤回执行回转申请,督促法院尽快解除对杨某限制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杨某、李某双方均表示非常认可最高检处理意见,并分别向最高检赠送锦旗,对最高检组织听证、专人专程前往绵阳当地调查核实表示由衷感谢。

2024年12月,李某向游仙区法院撤回执行回转申请,杨某向最高检撤回复查申请。至此,十余年的矛盾积怨得到实质性化解。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表示,作为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只有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坚定站稳人民立场,才能想尽一切方式方法查明案情、打开当事人“心结”,真正贯彻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三个善于”理念,最大限度统一“内心确信”与“客观真实”,实现案件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将以人民群众寄送锦旗的“公正履职解民忧,温情司法暖人心”标语为鞭策,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