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峰铭
民事犯立场认为,侵犯个体法益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盗窃、诈骗)本质上就是严重的民事侵权或违约等民事不法,因此民法上评价正当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犯个体法益的犯罪。传统上人们并不称故意杀人、强奸等侵犯个体法益的犯罪为民事犯,而是称为“自然犯”。如果民事犯这一概念成立,那么实际上就为自然犯的性质给出了一个明确回答:自然犯就是民事犯。笔者试图基于法哲学的视角考察将自然犯视作民事犯的看法是否成立。
民事犯立场之初步反思
民事犯立场主张侵犯个体法益的犯罪所关联的刑事义务就是民事义务,在来源和内容上都依赖于民法。民事犯立场包含了来源依赖命题和内容依赖命题两个部分。来源依赖命题主张,自然犯所关联的刑事义务的存在由民法(部分)决定。内容依赖命题主张,自然犯所关联的刑事义务的内容由民法(部分)决定。此处对民事义务的最佳理解应仅包含与民事侵权相关的、与民事绝对权相对应的义务,不包括契约义务以及其他义务。同时民事义务只应包含法律义务,不能包含非法律的社会义务。
目前对民事犯立场的两种典型辩护思路均存在缺陷。“法治论证”主张,民事犯立场能够保证法律判断的客观性和明确。然而,刑法分则规范本身有很强的行为指引属性。将行为与刑罚关联,恰恰是为了突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刑法禁令的严肃性,将其与一般的法律禁令区别开来。此外,从民法中推导义务来源和义务内容,未必具有更强的明确性,也未必能提供充分的规范供给。“功能论证”主张,刑法并没有自身独立的调整对象,其功能就是保障前置法秩序,是一种秩序稳定机制,刑事义务必然来源于民事或行政义务。但刑法有着自身独立的调整对象——公民不法。除了维护前置法秩序外,刑法还有对公民不法施加公共谴责的独特功能。
新的起点:刑事程序的公共性
刑事程序的公共性是指国家意志而非私人意志主导刑事追诉的启动和推进。民事犯立场难以解释,如果侵犯个体法益的犯罪本质上违反的是民事义务,那么为什么被害人本人不享有刑事追诉的控制权,为什么国家有资格以独立的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根据民法原理,除了少数不真正义务外,民事义务总是与特定当事人的请求权对应,且可以由权利人自由处分。这与刑事程序的公共性特征截然不同。
民事犯立场的支持者可能解释称,被害人自己行使惩罚权可能导致不公正情形发生,例如损害被告正当利益、浪费国家资源,或是被害人自身缺乏相应的侦查能力和资源,无法实现问责目的,因此惩罚权要由国家经正式程序垄断行使。但这只能支持禁止私刑、并由国家投入资源提供正式的侦查、审判和执行程序,并无法支持剥夺被害人关于是否追诉的处分权。另一种解释则认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违反单一义务、基于单一评价而产生的双重责任,自然犯和民事不法本质上是基于同一义务作出的法律评价(即“单义务—双责任”)。但这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这两类责任一类可以由被害人自由处分,另一类则限制被害人的意志参与。即使需要对民事不法行为本身作出一个额外回应,这也可以通过在民法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实现,不必然需要施加刑事责任。之所以一个行为会同时产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两个独立的义务,一个是个体之间的民事义务,一个是公民对国家负有的公民义务。
民事犯立场是错误的,因为该立场所蕴含的来源依赖命题不仅无法解释程序公共性,而且与程序公共性存在冲突。如果自然犯所违反的是民事义务,那么通常情形中就只有民事权利人才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追诉,否则将导致不正义,可称之为“追诉资格反驳”。理由在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本质上反映了民事责任的独特关系性结构,而这种独特结构源自民事义务的指向性特征。民事义务是一种针对权利主体的指向性义务,反映了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所以,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在程序上必定排斥公共性特征,来源依赖命题与程序公共性不能同时并存,自然犯所关联的刑事义务必定不是民事义务。
准民事犯立场之反思
准民事犯立场承认自然犯所关联的刑事义务是一种不同于民事义务的公共义务,但同时认为这一刑事义务的内容受到民事义务约束。
准民事犯立场的法治版本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违反尊重法律权威的公共义务。自然犯相对于行政犯的特殊之处在于通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进而否定法律权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被视作民事犯。这一观点的错误在于,一方面对自然犯本质的界定错置了重点,扭曲了人们对于自然犯之可罚性的一般理解;另一方面,以挑战法律权威作为犯罪的本质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民事救济不足以确证法律权威,需要额外以刑罚方式来予以回应。
准民事犯立场的权利版本认为,自然犯的可罚性并不在于违反民事义务,也不在于挑战法律权威,而在于通过侵犯具体权利进而否定了一般性的权利理念。但是,既然行为人是通过违反民事义务的方式否定了权利理念,那么也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来确证权利理念,不需要诉诸刑事诉讼与刑罚。
准民事犯立场从根本上难以成功,因为如果对公共义务的违反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形式,那么对公共义务的确证也能够以执行民事救济为形式,在此之外再施加额外回应是冗余的。
公民不法立场之提倡
公民不法立场认为,自然犯所关联的刑事义务的本质并不是民事义务,而是公民义务。公民义务的内容不是要求履行民事义务,而是要求尊重国家的基本公共价值。自然犯的本质是公民不法,即严重侵犯公共价值、需要以政治共同体整体名义施以刑罚责难的公民义务违反行为。自然犯所关联的刑事义务在来源与内容上都独立于民事义务,两者在内容上只存在偶然的重合关系。
公民不法立场相较于民事犯立场有两个优势:第一,公民不法立场更切合刑事制度的基本特征,捋顺了自然犯和民事侵权之间的关系;第二,公民不法立场比民事犯立场更切合正义价值。公民不法立场实现了对正义维度的一体化对待。
公民不法立场认为,一个行为是否应被犯罪化,不仅要考虑其是否涉及公共价值,还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具有不尊重乃至否定公共价值的社会意义。而且不是任何轻微的不尊重行为都构成公民不法,只有严重到需要以整个共同体名义施以刑罚责难的义务违反行为才构成公民不法。基于公民不法立场的刑法观会是一种有限的刑法观。
就司法中的刑事不法判断而言,公民不法立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及违法性阶层都与民事犯立场存在不同。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层面,刑法概念并不受到相关民法概念的绝对限制,民法不保护的利益也未必不受到刑法保护。在违法性阶层,公民不法立场并不将“不违反民事义务”作为绝对的正当化事由。民法内容并不在一般意义上约束刑事不法的判断,民法内容与刑法内容如何相互影响需要结合具体罪名逐一判断。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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