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涉企行政检查打出“法治组合拳”,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 刘 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对涉企行政检查打出“法治组合拳”,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领域的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逐利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问题突出,破坏了法治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损害了营商环境。为了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检查主体,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法无授权不可为,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行政检查属于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于法有据。《意见》明确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大类主体,可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同时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主体,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只有检查主体明确,检查事项透明,检查监督主体广泛,才能大大减少于法无据和不规范的行政检查。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检查属于发现违法信息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可以使法律得到切实执行,但行政检查并非越多越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意见》要求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对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过多的行政检查不仅会让企业员工感到疲惫不堪,而且会使得企业管理层无法集中精力开展业务创新。涉企行政检查应遵循“无事不扰”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和干预,让企业能够安心经营、放心发展,以更好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三是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协调解决相互冲突的行政检查标准。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并依法采取下一步措施。推进行政检查标准、程序的法治化,杜绝随意检查,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四是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依法部署专项检查可以有效预防化解相关风险,但在实践中,在一些广受社会关注的事件发生后,一些行政机关经常会上演“走过场式”、“卸责式”、运动式检查,这违背了专项检查的初衷。对此,《意见》要求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并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通过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将有效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五是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行政检查本来属于发现违法信息的重要手段,但实践中一些部门将行政检查作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意见》明确要求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等“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这有利于杜绝逐利检查、任性检查,防止滥用职权、权力寻租行为。
六是加强行政检查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意见》要求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并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通过强化数字技术赋能,有机贯通各类监督方式,不仅有助于对行政检查进行精准高效的监督,也有助于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常态化监督。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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