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 通讯员 刘少玄 郝怡梦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23年4月互加微信。随后,刘某邀请李某参加某网络平台“同城流量操盘手内部会议”,让其参与学习。学习结束后,刘某向李某发送“探店达人登星计划”宣传海报,梦想成为网红的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向刘某转款2万元。
刘某收款后,邀请李某加入一个专门微信群,对李某在文案写作、拍摄技巧、视频剪辑等方面进行培训指导,并多次为其提供本地商家探店合作、帮带学习运营、教授文案写作和视频制作等线下服务。
两个月后,李某因违反相关平台规定被禁止上传视频作品,刘某也未对其再进行服务。因对刘某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李某将刘某起诉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返还2万元费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但根据双方事实行为,已实际履行了案涉合作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内容、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刘某退还李某8000元。
本案主审法官刘晓娜表示,刘某安排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对原告李某在文案写作、拍摄技巧、视频剪辑等方面进行培训、指导,并在线上线下多次对李某进行提供本地商家探店合作、帮带学习运营、教授文案写作和视频制作等服务,虽然没有达到预期的粉丝数及流量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系刘某违约造成,李某违反平台规定被限流,对此亦有一定影响,其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
法官提醒,在打造“网红达人”方面,涉事双方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时应当详细了解各项合同条款。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即使签订也会因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严格履行义务,避免违约导致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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