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 巍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公布了5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这些执法案例表明强化市场监管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利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保护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不仅能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可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赋能。

通过分析这些典型案例可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执法行动具有以下典型特征:其一,认定多元化的违法主体类型。在这些案例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既包括经营者,也包括自然人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可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基于此,市场监管部门在其中几起案件中,依法将具有商业秘密权利人前员工身份的自然人认定为侵权主体,这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并营造全社会共同尊重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

其二,保护多种类型的商业秘密客体。商业秘密的客体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商业信息,这些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商业价值、管理性特征。在此次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中,有的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技术代码等具有很高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有的则是包括客户及订单信息在内的经营信息。由于这些信息都是权利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依据,因此监管部门都依法予以保护。

其三,查处的侵犯商业秘密手段兼具技术性和隐蔽性。例如,在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是在离职后擅自使用权利人密钥盗窃商业秘密,有的是通过自编程序代码的方式,通过互联网远程爬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电子侵入行为也是信息时代侵犯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手段日益呈现出技术性和隐蔽性,这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新型智慧监管手段,并通过确立电子证据效力标准的方式,实现对技术驱动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有效识别与监管。

其四,查处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复合型特征。这类行为既表现为用多种方式侵犯商业秘密,又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例如,在一起离职员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案中,当事人既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涉嫌违反劳动法项下的保密义务。在另外一起代理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案中,代理商先是通过互联网远程爬取权利人的客户信息,然后利用这些客户信息推销与权利人同类的产品。从商业惯例来讲,代理商本就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而这起案例中的代理商不仅利用电子侵入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还利用不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侵蚀和抢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这不但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义务,而且对权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替代后果,因而这一行为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在制度建构层面,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采取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综合民事、行政、刑事规制的分散立法模式。基于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会导致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甚至会引发刑事法律责任。在前述代理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一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权利人与代理商协商侵权赔偿问题,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退赔协议。这是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执法与民事索赔衔接机制的一种有益尝试。以这批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为“锚点”,有必要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探索构建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与民事索赔、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渠道,建立健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线索移送、行刑双向衔接、联络会商等机制,以凝聚各部门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合力。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