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晓璐)1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保全的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这是上海金融法院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我国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生效并实施。《安排》的实施进一步保障了两地终局性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效能最优的多元解纷服务,有力提升了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近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多起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并在办案中积极、准确适用《安排》,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办案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也发现,申请人对于可否自行递交保全申请材料、保全申请有哪些注意事项、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及金额的确定等还存在疑问,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有必要就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保全作出具体、明确的操作指引,进一步便利当事人申请保全,并为办理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提供清晰指引。

  为此,上海金融法院针对协助香港仲裁程序保全案件办理中的实际问题,系统梳理办案经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就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保全提出具体、明确的操作指引,以进一步加强金融仲裁与诉讼保全的有序衔接,助力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

  《操作指引》明确了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保全的保全类型、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及当事人递交保全申请的方式;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的重点内容及界定“香港仲裁程序”的具体标准;明确了保全申请书应当记载的内容及申请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明确了申请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及担保的形式;明确了需办理证明手续的保全申请材料及办理证明手续的要求,并明确外文材料没有中文文本的,应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的期限、当事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时的救济程序、保全裁定结果的告知对象,便利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素华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规范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审理标准和程序规则,全力形成审理公正、程序高效、诉讼便捷、裁判可预期的金融司法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为服务保障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提供更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