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苏大维格(维权)(300331)投资者索赔案已有一审投资者胜诉判决,投资者经过认定的损失得到支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苏大维格在判决生效后向投资者赔偿。律师建议投资者保持后续关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还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此前2023年12月29日,苏大维格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2023年9月14日12时25分,苏大维格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前期关于“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回复称“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公司前述回复发布后,下午开盘后公司股价快速由跌转涨,最终收盘上涨20%。

  公司前述回复所称已实现销售和出口的“光刻机”实际为用于制造微纳光学材料、掩膜等的直写光刻设备,而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机,该“光刻机”与回复中所称的“芯片光刻机”存在显著差异。公司未能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销售的光刻设备的种类和具体应用领域,且在回复中将“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并用,具有误导性。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投资者胜诉判决,在2023年9月14日下午买入苏大维格股票,并在2023年9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苏大维格维权入口)

  除了苏大维格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胜诉,文一科技(维权)(600520)投资者索赔案也已有一审胜诉先例,,目前该案尚在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然具备索赔条件,提醒投资者注意。

  2023年12月27日,文一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文一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根据规定,公司在获知相关事项评估结果后,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金额,但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06,324,838.74元,多计资产、利润106,324,838.74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参考前期案例,在2023年8月5日到2023年10月24日之间买入文一科技股票,并且在2023年10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文一科技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苏大维格(300331)、文一科技(600520)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胜诉先例,还可索赔  第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