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上市公司及相关企业诚信经营,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会计、审计、保荐、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通过提供专业、独立服务,保障信息披露真实有效,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规范公司企业经营、维护市场诚信基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审核把关作用。但也有部分中介组织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及相关企业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严惩。
为进一步加强全链条惩治,警示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压实中介组织“看门人”责任,促推形成守法诚信的资本市场生态,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等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这批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答:最高检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中认真筛选,挑选出3个在案件办理、法律适用等方面有亮点、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这批案例有3个主要特点:
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第一,在依法惩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犯罪的同时,坚持“一案双查”,全链条追诉中介组织配合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第二,既追究与公司企业共同策划造假、配合造假的中介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对违反执业准则,严重不负责任的中介组织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三,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刑民配合高效处置涉案财产,不让造假者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对不同领域从事不同业务的中介组织实施的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依法追责,彰显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覆盖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在指导高质效办案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发案情况看,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犯罪主要集中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领域,专业性较强,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区分相关人员责任是办案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我们分别选取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重大投资、资产评估等不同业务类型的案例,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并提炼了明知公司企业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规则,供办案参考借鉴。
以案释法,对促进中介组织规范履职、健康发展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这批案例涵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多种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业预先设定的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不履行必需的审计核查程序,主动配合、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我们发布这批案例,意在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谨守“不作假账”的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促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问:检察机关在惩治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
答: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摆在履职尽责的重要位置,通过不断加大惩治力度,遏制财务造假乱象,彰显依法严惩、全链条追责的司法态度,促推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在惩治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方面,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康得新、康美药业、獐子岛等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依法从严追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等责任人员。
在加强办案指导、明确司法标准方面,2022年,最高检会同公安部修订发布证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调整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常见罪名的入罪情形、数额标准,织密追责法网,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2024年,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解决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疑难问题,回应司法实践需求。2024年,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依法从严全链条查处财务造假犯罪案件,全面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强化执法司法工作合力。
在助推相关行业治理方面,检察机关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同步审查违法所得去向,加大追诉关联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力度;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督促涉案人员主动退赔退赃,挽回重大投资损失;依法支持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刑民协同配合统一损失认定标准,多途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通过检察建议、风险提示等方式,促进上市公司、中介组织和金融机构行业治理,助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环境。
问:参与财务造假的人员众多,检察机关在追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人员时如何把握?
答:从检察机关办理的财务造假案件看,财务造假犯罪正在逐步形成以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核心,中介组织与上下游关联企业相互配合的造假“生态圈”。
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于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惩首恶、又打帮凶,让造假者受到应有惩处。
依法从严追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中公司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组织、指使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的公司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财务造假犯罪的首恶,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追诉。对于背后的挪用、侵占公司企业资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关联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切实保障公司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法严惩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压实“看门人”责任。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组织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者配合财务造假,破坏市场诚信机制,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市场信心和行业威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财务造假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在追诉公司企业财务造假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开展侦查,进行全链条打击。
依法追究配合造假的上下游公司企业等第三方的刑事责任。近年来,财务造假犯罪呈现利用上下游企业等关联方、第三方虚构交易、签订虚假交易合同、资金空转等手段配合造假的特点。对上下游关联公司企业等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配合实施造假,构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逃税等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同时构成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犯罪共犯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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