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
解读增值税法
法治日报记者 赵晨熙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该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价外税,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予以征税,采用“上征下抵”的征收机制,在保障税款征收的同时,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具有良好的税收中性特点。
1993年,国务院制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制度作出规定,并于2008年和2017年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杨合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增值税法保持增值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总结实践经验、体现改革成果,对于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法共6章38条。规定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等作出规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优化税制结构、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等提出明确要求。杨合庆介绍,增值税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
首先,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对增值税的税制要素、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能在本法中明确规定的都予以明确,减少和规范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
其次,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完善有关免税项目;授权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体现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要求国务院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此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明确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改革留出空间。
增值税法还注重做好与有关法律的衔接。比如,与关税法相衔接,对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作出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衔接,对由国务院制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出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税收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出台11部税收法律,现行18个税种中已经有14个完成立法,涵盖了大部分税收收入,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要进展。”杨合庆表示,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有关税收立法进程,把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落实好、完成好,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同时,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税收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根据深化税制改革需要,推动及时制定、修改相关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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