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一体化治理”学术研讨会举行  第1张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司法保障研究基地承办,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金融犯罪的一体化治理”学术研讨会在琼举行。来自学术界、实务界1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并围绕“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一体化研讨”“金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一体化研讨”“金融犯罪学与金融犯罪治理一体化研讨”以及“金融犯罪刑事侦查的一体化研讨”四个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作主旨演讲。海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聂清斌,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首任院长王牧分别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阎二鹏主持开幕式和主旨发言环节。

张明楷表示,洗钱罪在法教义学层面存在三个问题:首先,目的作为一种主观超过要素,超过了客观的构成要件的内容,而洗钱罪中“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则属于故意的内容,并非故意之外的目的,因而洗钱罪不属于目的犯。其次,学界应当重视法条的规范意义,洗钱罪客观上只要求“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即可构罪,而上游犯罪的既遂并不以“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作为既遂条件,因此洗钱罪并不以上游犯罪既遂为前提。最后,洗钱罪与赃物犯罪并非法条竞合的关系,也非交叉关系,如果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从一重处罚。

聂清斌指出,海南大学身处国际化程度较高的自由贸易港,因而海南大学的法学学科建设也将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次会议通过构建统一的法律框架及多国协作的政治机制,重点聚焦金融犯罪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金融治理和海南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慧支持。

刘艳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金融犯罪在前三个季度全国起诉人数达到1.8万人。其中洗钱犯罪的起诉人数同比上升28.4%,达到1391人。在金融犯罪多发事态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从刑事侦查、网络领域、刑事诉讼以及实体法等多方面对金融犯罪展开深入研究。

王牧表示,在刑事一体化框架下,学界应该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侦查学等相关的多个学科有机融合,从更广阔的视角深化刑事司法理论的发展。犯罪学作为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在其中占据了尤为重要的指导地位,它不仅能够为刑法的立法与司法提供实证支持,还能指导和完善刑事政策,确保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科学和有效。面对金融犯罪日益复杂的司法新态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将进一步强化犯罪学的核心作用,积极探索新的研究方向,以推动刑事法学的发展与社会实践,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智慧与力量。

专题一“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一体化研讨”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卫跃宁主持。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荣以年初发布的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第六条新增的三项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典型情形为背景,提出将这三种民事主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纳入刑法视域不仅未能起到司法实践层面的定分止争作用,还存在公权力过度介入民事自愿行为的风险以及税务机关滥用刑事手段讨债的可能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曾文科提出,金融秩序不属于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要秉持刑法旨在保护法益的理念,就必须明确把握对应法益的内涵。由于金融秩序很抽象,将金融秩序作为保护法益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金融犯罪的既未遂标准,从而难以实现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审判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晓虎聚焦司法实务,提出金融机构权重地位过高、单位意志认定模糊、金融犯罪中资金款项变更用途的认定不清晰、犯罪的起因后果未得到综合客观考量、资金的比重影响高利转贷罪认定、仿真尺度影响伪造货币罪的认定以及特定关系人的认定等七大问题。

专题二“金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一体化研讨”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肖承海主持。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刘政指出,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在减刑假释等相关规定存在合理性,不过是否涉及“一刀切”,是否提高了金融犯罪刑罚、是否限制有关罪犯回归社会等问题仍值得进一步商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肖沛权指出,要完善双向衔接机制,应将行政认定确立为法定证据种类,并结合行政与刑事不同的证明标准,将重新收集的除鉴定之外的言词证据用于行政执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澍以王鹏案为参考案例指出,重大金融犯罪中直接证据的获取具有困难性,因此间接证据体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构建间接证据体系,要根据基础性知识对推断性事实作出判断,并明确区分反向信息与无效辩解,全面审查反向信息,确保责任唯一。

专题三“金融犯罪学与金融犯罪治理一体化研讨”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刘玫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印波认为,我国贷款犯罪的法益存在学说分歧以及法益解释规制功能适用不清等问题。基于此,其提出三点建议:律师应当与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将侦查机关立案之时认定为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计算时间节点;将骗取贷款罪造成的损失限于直接的信贷资金,而不包括利息。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黎其武表示,刑法对集资类金融犯罪的处罚体现了明显的刑法家长主义。刑法应当适当考虑集资类金融犯罪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情节,避免刑罚适用的两极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涂欣筠以犯罪学为视角提出,金融的概念会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以及金融产品和金融消费形势的变化而演变,因此要重视对金融犯罪这一研究对象的界定。与金融活动有关的所有犯罪行为都应当纳入金融犯罪的研究范畴。

专题四“金融犯罪刑事侦查的一体化研讨”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志媛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教授戴士剑提出,在金融犯罪中存在电子证据认定和使用上存在不统一的问题,需要采用新的抽样方法和原则,并结合数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对数据进行正确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李小恺指出,金融类犯罪中发生侦查偏差的原因包括三方面:侦查逻辑目标偏差、行政犯性质与刑事评价路径失衡、鉴定意见滥用。基于此,其提出应当强化行政与刑事的衔接机制、严格审查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以及回归法律本位的法律评价逻辑三大建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副所长宁势强聚焦金融犯罪侦查中的资金分析报告提出,智能资金分析报告在未来将成为新型证据形式,但新型证据形式的确立还需要结合立法改变、算法公开和诉讼资源合理配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