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出规定。
围绕《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以及在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方面采取哪些举措等问题,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
答: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导致案件进入诉讼后经历立案、审判、执行多个程序,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未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最高法高度重视防范“程序空转”,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最高法深入分析“程序空转”现象背后的相关规定不尽完善、一定程度上存在规避管理等深层次原因,强化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实质解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形成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力图以解决“程序空转”为小切口,指导各级法院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每一个案件,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问:请问《指导意见》在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指导意见》突出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加强起诉受理阶段的释明指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起诉事项不得随意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登记立案。也不能仅仅因为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案由明显错误、起诉材料缺少单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就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许多当事人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不能准确理解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耐心做好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引导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规范要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
问:征收拆迁领域,多行政机关多程序多行政行为交织,存在较为突出的“一事多案”现象,个别法院还存在“人为”拆分共同诉讼的问题。对此,《指导意见》有什么规范措施?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必要共同诉讼,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二是普通共同诉讼,依法可以合并审理。实践中,个别法院还存在对共同诉讼案件“人为”拆分,加剧“一事多案”现象。对此,《指导意见》作出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审理;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的,除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外,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实践中,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一个最终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可能是多行政机关多程序多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征收拆迁领域尤其突出。原告通常要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政行为单独起诉,老百姓的“一件事”最终演化成行政诉讼“多个案”。对此,《指导意见》明确了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即规定原告同时针对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逐一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合并审理有利于实质化解争议的,可以依法合并审理。这样处理虽然会加重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加大法官审理与裁判的难度,但有利于综合审查多个实质相关的行政行为,及时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群众讼累。
问: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指导意见》对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作了规定,请介绍一下主要思路和要点。
答: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导致循环诉讼、民行裁判冲突、争议实质化解难。有的原告诉讼十余年,收到数十份民事、行政裁判文书,但争议仍未得到有效解决,难以服判息诉。对此,《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是聚焦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力争实现相关争议的一揽子、一次性解决。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释明和裁判规则。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案件基础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释明指导,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也未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就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二是构建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互相转换机制。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及时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同理,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及时将案件转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因为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则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对转换后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若对案件性质存在不同意见,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当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这一新规定的本质是更好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要做深做实定分止争工作,不能因为法院内部审判职能分工而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问:今年以来,最高法努力推动“立审执一体化”,请问《指导意见》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指导意见》围绕执行程序如何防止“程序空转”,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增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求做好风险告知。风险告知贯穿于调解、立案、审判和执行各个程序,在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书中,特别列明可能出现的败诉和“执行不能”风险,使当事人对诉讼和执行结果有合理预期。在自动履行提示书中,明确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义务,债务人应及时、自动履行,以及不及时、自动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指导意见》还从积极推进保全、强化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督促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等方面提出要求。此外,《指导意见》强调保障当事人、案外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权利的同时,要对恶意拖延执行、虚假提起执行异议等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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