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董凡超

12月20日,检察公益诉讼十周年座谈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来自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聚焦持续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机制健全完善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

“检察公益诉讼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十年磨一剑’,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司法保护道路……”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晓薇表示,最高检把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刚性手段,与全国妇联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双方强力推动,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及25部妇女儿童地方性法规中均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从“等外探索”变为“法定之责”。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表示,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检察公益诉讼、海洋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最高法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等多部司法解释,构建起务实管用、严密高效的公益诉讼规则体系。十年的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为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经验支撑。人民法院将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与检察机关协同发力,履职尽责,努力在更高水平、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谋划和推进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切实把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效能。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陈尘肇认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智慧”,彰显了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世界关注。在推动自然资源系统更好履行“两统一”职责,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更有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拉开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健全完善的序幕。

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于会文说,这十年检察公益诉讼稳步发展,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认识最深、力度最大、举措最实、推进最快、成效最显著的十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立足自身职责,全面加强与各级检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方面的协作配合,携手合作、攻坚克难、稳步前行,充分发挥了部门协同的优势,共同践行了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的历史使命。

于会文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联系密切,是在美丽中国建设进程中维护人民环境权益,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并行机制。最高检联合生态环境部于今年9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两部门工作的衔接协调,形成制度合力。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联合最高检等11家单位研究编制《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设置专款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将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撑。

“近年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双向奔赴,结伴同行,从局部探索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走深走实,在法治轨道上凝聚起保障国家水安全磅礴力量,推动水事秩序持续向好,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水利部副部长朱程清说,治水兴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福祉,关乎民族长远发展。近年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生动实践证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独特优势,希望进一步总结和提炼实践经验,构建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生态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体系。

“2023年9月,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被写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标志着我国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迈入加速阶段。专门立法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建议,要注重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建构。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将多数案件在起诉前就妥善解决的显著特征,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提供起诉前程序的依据。因此,需要在立法中对立案、调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等诉前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落实为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是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起诉前程序的各项举措不足以使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时,必然将转入诉讼程序,这就需要明确相应的诉讼制度安排。如检察公益诉讼的审理方式、裁判方式、执行方式等问题,都需要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予以明确。